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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版)

主动公开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4.11.21

 

序号
审批事项
事项代码
审批类型
审批对象
审批期限
 
1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
5230
审批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自接收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起20个工作日
 
2
大气污染防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5231
审批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自接收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起20个工作日
 
3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
5232
告知承诺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4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
5233
告知承诺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5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
5234
告知承诺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6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5235
告知承诺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7
关闭、闲置或拆除水污染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5236
告知承诺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8
关闭、闲置或拆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5237
告知承诺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9
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核发
5238
审批
企业
法定期限: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5239
审批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登记表:自受理日起15,报告表:自受理日起30,报告书:自受理日起60
 
11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审批
5240
审批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在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
 
12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审批
5241
审批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自受理日起30
 
13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内环以内及其他重点区域的,由市环保局审批)
5242
审批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14
缓缴排污费的核准
5243
核准
企业,事业
法定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
 
15
申请使用区县环保专项资金的审批
5245
审批
企业,事业
法定期限:未规定
 
16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5246
其他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公民
法定期限:每年2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
 
17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仅限于区县审批范围内的项目)
5248
审批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15
 
18
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本市范围内转移使用的备案
5249
备案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使用前3日内备案,使用结束后5日内注销备案
 
19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四、五类放射源和三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
0455
审批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
 
20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其中,Ⅳ类、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发放的,其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0454
审批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
 
21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Ⅳ、Ⅴ类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委托区县审批)
0454
审批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
 
备注: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①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不涉及排放工业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且规划环评批复中明确的具体建设项目,原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②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其规划环评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③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产生油烟的小型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消环评审批;④35千伏以下的输变电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消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