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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QC4301000-2015-013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5)47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5.06.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全面提升工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和上海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全面推进本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逐步提高VOCs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本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范围
根据上海市2013VOC企业排放清单及结合实际调查结果,按照VOCs排放量排序筛选出我区VOCs排放企业177家,其中重点企业27 家,一般企业 150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工作目标
20159月底前,上海中华商务联合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烈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悦涂料有限公司、上海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上海富美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和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等8家重点企业完成治理任务;201512月底前完成其余重点企业和30%一般企业治理;20166月底前完成所有企业的治理任务。
四、工作内容
(一)重点企业
1、制定治理方案
重点企业要按照“一厂一方案”的原则,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完成制定本企业VOCs专项治理方案(治理方案的编写大纲详见附件2)。上述8家企业抓紧完成,其它企业于20158月底前完成。
2、完成技术审核
为确保企业专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青浦区环保局将组织专家对本区各VOCs排放重点企业的专项治理方案开展技术审核。上述8家企业优先予以审核,其它企业于20159月底前分批完成技术审核工作。
3、实施专项治理
各重点企业是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专项治理方案,积极启动并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上海中华商务联合印刷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要在20159月底前完成治理工程,其余19家企业要在201512月底前完成治理工程。
4VOCs在线监测安装
处理规模为 10000m3 /h(含)以上的VOCs排放末端处理装置应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区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
(二)一般企业
一般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参照治理方案编写大纲制定项目实施方案,20158月底前交青浦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在20159月底前,完成一般企业的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一般企业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开展VOCs污染治理,201512月底前完成30%的一般企业治理,20166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
五、资金补贴
列入市重点名单中的企业,按照要求完成VOCs治理任务后,可申请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分LDAR项目、末端治理项目和VOCs在线监测项目等实施补贴;一般企业完成治理后,每家企业亦可享受定额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政策另行下发)。
六、管理要求
1VOCs排放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台帐信息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挥发性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溶剂)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
2、我局将VOCs排放企业纳入区监管范围,提高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有机废气排放控制情况、现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等。对拒不配合环保部门要求开展治理的企业,按《新环保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从快查处。
 

 
附件: 1.青浦区VOCs排放企业名单

2VOCs排放重点企业治理方案编写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