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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环保局放射性污染“零风险”监管办法及放射性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指南》的通知

QC4301000-2014-023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4)127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4.11.06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青浦区环保局放射性污染“零风险”监管办法及放射性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环保局放射性污染“零风险”监管办法及放射性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指南》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4114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 年11 月4 印发  
附件
青浦区
放射性污染“零风险”监管办法及放射性
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指南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二零一四年十月
 
青浦区环保局放射性污染“零风险”监管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全区放射性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强化对放射性同位素及Ⅱ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管控措施,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安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摸清底数、实时受控、科学预警、快速处置”为工作指导思想,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为辐射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提高放射性污染管控水平,形成较为成熟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逐步降低辐射环境风险。
二、适用范围
   全区内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及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环保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市局“核技术利用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内涉源单位的企业分布、放射源数量、种类等进行梳理,结合现场检查,摸清放射性污染分布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区级、局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辐射安全联席、联动机制,确保本区辐射环境安全。
四、主要措施
(一)依法落实环评审批及许可制度,做好源头管理
依法严格落实环评、许可制度,严把“审批关”,从项目审批至许可证的核发,确保各项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执行到位,充分发挥好源头管理作用。
强化涉源单位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及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长效化监管。
(二)强化日常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落实辐射属地化管理职责,应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辐射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及检查计划,按照《上海市电离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内容,制定辐射监管要求及内容,明确检查频次,落实相关监管职责。
强化日常辐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对全区涉源单位进行不间断、滚动式、全覆盖检查排查,重点检查安全保卫和防护情况,对存在辐射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确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严防辐射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促进部门间合作交流
建立健全与相关职能部门(公安、安监、卫生等)的辐射联动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辐射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各方执法资源,提升辐射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通过定期参加部门监管联席会议,促进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经验与执法资源的交流及合作。
(四)建立辐射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建立与完善涉源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通过与市局数据库对接,建立本区辐射信息数据库、GIS平台及辐射监管移动执法平台,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实时监控本区放射污染源,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强化企业辐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辐射安全内部管理
重点要强化涉源单位(特别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责任主体意识,逐步完善其辐射档案信息管理及风险防范体系,并要求其依法落实及提升人防、物防及技防水平。
通过编制《核技术利用单位每月辐射安全“零”报告表》等方式,严格要求涉源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到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通过与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签订辐射安全责任承诺书,完善其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为主管责任人,辐射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对辐射安全保障进行承诺,提升本区辐射安全效能。
(六)做好重大活动、节假日应急保障工作,确保社会安定
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的放射源安全应急保障体系,通过延续“世博会”监管模式,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准备工作,需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每日辐射安全“零报告”制度,结合现场辐射安全巡查,确保辖区内辐射安全与社会的安定。
(七)加大辐射培训及宣传,增强责任意识
强化涉源单位的环保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培训及辐射安全政策导向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宣传手册、召开培训会议、播放放射性污染事故典型案例宣传片等起到宣传、警示的作用,增强涉源单位及群众的环保责任意识,提升本区辐射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八)做好关、停、并、转的后续处理处置工作。
如发现涉源单位关、停、并、转的,根据区产业结构调整动态,联合区经委、镇(街道)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涉源单位的关停现象,联合公安、镇(街道)等部门做好涉源单位关停期间放射源的安保工作,妥善、安全、及时处置好放射源的收贮工作,确保放射源不得流入至社会,保障社会安定;如存在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具体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处理费用由产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列支。
(九)完善应急体系,强化自身应急处置能力
进一步修订及完善区级、局级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细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围绕辐射事故类型,增强突发事件的快速、有效、安全处理处置的实战能力,抓好辐射应急演练。演练以自演自练、多家联合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自身应急演练要常态化(每年至少1次),演练频度要逐步提高,逐步建立一支反应快、处置果断的队伍,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青浦区环保局放射性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指南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青浦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区辐射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辐射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技术目录。
第一条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作为本辖区内辐射监管的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并配合环保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市环保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根据2014年颁布的《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区级政府负责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置;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三条 根据青浦区地理环境、放射性同位素的分布及使用等实际情况,我区有可能发生的辐射典型事故类型为以下:1、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污染;2、无主或无编码放射源;3、邮包放射性水平异常;4、物品放射性水平异常;5、违规使用、贮存放射源或射线装置;6、放射源失控;7、其他类型(炸弹爆炸等恐怖袭击、放射源丢失、被盗)(辐射突发事件技术处置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 根据《青浦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及责任分工要求,青浦区环保局应急机构及现场指挥处置分为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及应急现场处置小组,区固废和辐射站作为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结束后常态化监管。
第四条 青浦区环保局在接到区应急联动中心、“12369”、“12345”、单位或个人等通报或举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初步汇报情况,并立即赶赴现场,初步了解情况,青浦区环保局第一时间启动《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各司其职,统一安排,有序处置,及时报告,并视情况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环保局汇报,区政府根据事故的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启动《青浦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除一般辐射事故外,对其他级别的核与辐射事故,在上级机构的领导下,区级政府负责辖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针对其他级别的辐射事故,按部门职责安排,青浦区环保局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接到指示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根据分工安排,应急现场监测小组测量g辐射剂量率,确定污染源范围,划定警戒线,现场对警戒线外开展动态辐射环境剂量率监测,应初步弄清事故类型,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并立即上报至区政府及市环保局,在警戒线外等待市局应急处置部门进行处置;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控制舆情散播,等待市局有关部门处置,配合市局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后续处理、评估及提出相关防范措施等。
第六条 为防止事故的扩大,尽量缩短工作人员在事故现场的时间,以减少辐射照射的总剂量,应做好事故处理过程中所需一切物资准备,如个人防护用品(防辐射服、帽等)、个人剂量光片、个人报警仪、辐射环境监测仪等其它测量设备。
第七条 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成员应通过相关的技术培训、训练及考核。现场处置时,必须服从指挥,明确职责,统一调配,迅速到位,有序处置,配合调查,注意保护人身安全,确保辐射事故的处置任务顺利完成。
辐射事故发生后,青浦区环保局指挥、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处置涉及的所有人员均应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有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应急处置任务顺利完成。
第八条 如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相关人员与设备等应至指定地点进行去污洗消。
第九条 通过事故的处置与总结,修订及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细化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相关应急设备采购,应抓好辐射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条 加强辖区内涉源单位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涉源单位内部的应急演练及培训工作,确保辖区内放射源的安全,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
青浦区典型类别的放射性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技术目录(试行)
 
青浦区典型类别的放射性污染突发事件处置
技术目录(试行)
 
1、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污染:
1)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接到指示后,根据分工安排,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2)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对冶炼炉及成品进行g辐射剂量率监测和核素鉴定,发现受污染的做好标记,确定受污染区域,根据环境剂量率监测,设立警戒线,划定安全警戒区域;
3)应急现场处置小组对该企业的废旧金属收购记录进行分析,确定造成污染的废旧金属来源;要求企业对受污染的冶炼炉及成品开展现场封存;
4)现场封存后,向市环保局请示,由市辐射站安排应急收贮;
5)对事件的后续调查处理交区固废和辐射站按常态化处理。
2、无主或无编码放射源:
1)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接到指示后,根据分工安排,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2)到达现场后,应急现场监测小组测量放射源表面及 1 g辐射剂量率、鉴别核素,根据环境剂量率监测,设立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3)应急现场处置小组负责调查事情原由,并请示市环保局,联系市辐射站安排放射性废物应急收贮车,送往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4)由区固废和辐射站对事件的后续开展调查处理。
3、邮包放射性水平异常:
1)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接到指示后,根据分工安排,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2)到达现场后,应急现场监测小组测量可疑物品的表面及 1 g辐射剂量率、鉴别核素,根据环境剂量率监测,设立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如需采样分析的,应向市局求援,待由市辐射站采样并后送实验室分析;
3)如果收件人是本市的,则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核实与邮包有关的审批手续;
4)如果手续完备,监测结果表明对环境影响不大,邮包本身具有固有安全性,满足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的,交由邮政部门全权处理;
5)如果手续完备,监测结果表明对环境影响不大,满足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的,但邮包本身不具有固有安全性,则建议邮政部门予以暂扣、存储在安全场所,待应急期结束后再发送;
6)如果手续不完备,或者需要等待样品分析结果的,建议邮政部门将邮包转移至就近的安全场所暂存,将货物作可靠包装后退回寄件人;
7)如果手续不完备,且邮包不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但不具有危险性的,建议邮政部门将货物作可靠包装后退回寄件人;
8)如果监测结果表明邮包具有危险性( 1 处剂量率≥2.5mSv/h),不宜在邮政部门暂存或继续运输的,则向市环保局请示予以暂扣,并由市辐射站送至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待应急期结束后区固废和辐射站与邮政部门协商后续处理事宜。
4、物品放射性水平异常:
1)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接到指示后,根据分工安排,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2)到达现场后,应急现场监测小组测量可疑物品的表面及 1 g辐射剂量率、鉴别核素,根据环境剂量率监测,划定警戒区域,如需采样分析的,应向市局求援,待由市辐射站采样并后送实验室分析;
3)如果该物品是有主的,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核实该物品所有人持有该物品的合法性。如属非法持有,则向市环保局请示,市环保局予以暂扣、收贮,由应急现场处置小组配合市辐射站负责将事件涉及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装车,送往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
4)如果该物品是无主的,由应急现场处置小组配合市辐射站负责将事件涉及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装车,送往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
5)如果是无主的放射源,及时通报区公安部门,并区固废和辐射站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后续调查取证工作。
5、违规使用、贮存放射源或射线装置:
1)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接到指示后,根据分工安排,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2)到达现场后,应急现场监测小组测量放射源表面及 1 g辐射剂量率、鉴别核素,根据环境剂量率监测,设立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3)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核实所有人持有上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合法性,如属非法持有,则向市环保局请示,市环保局予以暂扣,应急现场处置小组配合市辐射站负责将事件涉及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装车,送往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
4)如非法持有的,区固废和辐射站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后续调查取证工作。
6、放射源失控(Ⅳ、Ⅴ类放射源失控):
如果事件发生在船上,则交由海事部门处理,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
如果事件发生在陆地上:
1)如性质为丢失或被盗,则基本步骤①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接到指示后,根据分工安排,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辐射事故处置工作;②到达现场后,应急现场监测小组测量放射源表面及 1 g辐射剂量率、鉴别核素,根据环境剂量率监测,设立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人工搜寻及向市局求援(由市局派发搜源车)方式寻找放射源;③确定了大致范围后,请求市局支援,由市局安排有关部门使用长杆式巡测仪或装有辐射探测器的机器人进行精确定位;④应急现场处置小组配合市辐射站负责直接将其回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⑤应急结束后,区固废和辐射站配合公安部门调查丢失或被盗原由的调查处理。
2)如性质为工作场所内失控,上述事宜由业主单位自行解决,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排除故障过程中对周围环境辐射水平的监测。(3)如性质为运输途中发生倾覆造成放射源散落,则基本步骤①应急现场监测小组、应急现场处置小组接到指示后,根据分工安排,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辐射事故处置工作;②到达现场后,应急现场监测小组测量g辐射剂量率、鉴别核素,根据g辐射剂量率约为2.5mSv/h处设立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必要时,通过区政府请示,联系公安部门采取现场警戒措施;③应急现场监测小组采取人工搜寻及向市局求援(由市局派发搜源车)方式寻找放射源;确定了大致范围后,请求市局支援,由市局安排有关部门使用长杆式巡测仪或装有辐射探测器的机器人进行精确定位;④应急现场处置小组配合市辐射站负责直接将其回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⑤应急结束后,由区固废和辐射站配合公安部门调查车辆运输倾倒原由的调查处理。
4)若上述事件中发现放射源已经破损,需向市环保局求援,配合市环保局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结束后,进入警戒线内工作的人员的鞋底均应进行污染检测,若有沾污应予以去污。
7、其他类型(炸弹爆炸等恐怖袭击事件、放射源丢失、被盗):
如属 脏弹爆炸等恐怖袭击事件、放射源丢失、被盗,配合区公安部门开展调查、设定警戒区、收贮等工作及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