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QC4301000-2017-029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7〕51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7.05.31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相关工业企业:
为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管理,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局拟定了《青浦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朱永辉 郑博 联系电话:69714325
电子邮箱:qphbjwfk@163.com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附件
青浦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
为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力度,规范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83号)的要求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达标计划的重要意义
达标排放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基本义务和底线要求,是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基础,是解决突出环境矛盾问题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实施达标计划,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本区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实施好达标计划作为“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完善措施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工业源排污许可制度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制度衔接,标准引领。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实施应充分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健全监测、监察、监管“三监联动”的污染源管理制度。突出环境标准的引领和倒逼作用,督促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和完善环境管理要求,促进企业产业升级,不断提高治污水平。
2.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重点整治影响监测断面达标、影响局部区域环境质量、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产生环境安全风险、厂群矛盾比较突出的工业污染源,分类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3.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工业污染源应当强化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持续保持打击违法排污高压态势的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4.有序推进,滚动实施。根据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和上海市建设项目规范整治的要求,按行业分年度推进评估整治工作,滚动实施污染源达标整改计划,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完成本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以及结合我区治理重点的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的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和整改工作。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台帐记录和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制度。依法对符合全面达标要求的工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体系进行管理。
到2018年底,完成本区其他行业污染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以及环保部规定的其他行业超标整改工作,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落实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则和相关监测、监察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企业主体责任制度。
到2019年底,完成本区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环境执法监管机制更加健全,行刑衔接、行刑同步机制更加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更加有效。
到2020年底,开展达标计划效果评估;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体系全面覆盖;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企业守法成为常态。
三、实施范围和达标评判标准
(一)实施范围
达标计划中的工业污染源是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污染物的生产型企业。
(二)达标评判标准
全面达标排放是指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还应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
原则上应采用执法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用于达标评判,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禁止无组织排放。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
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确定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名录,汇总排污许可证核发、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督监测等材料,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和监测,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鼓励开展“专业查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
时间节点:2017年6月底前,完成本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达标排放评估工作;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金属表面处理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评估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其余行业达标排放评估工作。
(二)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一是建立整改台账。对查出的所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实行跟踪整改销号。二是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管约束,督促其加快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建设和超标问题整改,提高环境治理设施能力和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加密对超标因子的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三是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规范整治的要求,采取淘汰/调整、规范管理和完善手续等方式,完成清理整治。
时间节点:2017年9月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超标问题汇总并报送市环保局;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8个行业和金属表面处理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上报整改台账。2018年12月底前和2019年12月底前,将当年行业超标问题整改情况汇总并报送市环保局,完成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
(三)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一是深化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明确监管要求和措施,各工业园区、街道镇村落实发现报告职责。完善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机制,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
二是对饮用水源风险企业和一类污染物企业严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合理调整一般污染源和重点污染源的抽查比例。特别是针对环境投诉相对集中、环境违法问题突出以及环境风险防控等级较高的特殊污染源,切实提高抽查比例。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适当调低抽查率,及时做好抽查结果的社会公开,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时间节点:按照要求,2017年9月底前落实网格监管制度,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办法;2017年12月底前按照市环保局要求落实超标排放累计记分制度。根据环保部和市局时间节点要求报送相关执法数据。
(四)切实遏制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
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执法效力。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一律迅速移交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三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益诉讼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
时间节点:每年12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环保局。
(五)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
逐步扩展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企业应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环保部门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督促超标企业达标排放。对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及到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在线监测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办法,对严重超标的企业要求24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通过严格电子督办,不断规范和提升在线监控数据的可靠性。
时间节点:根据市环保局要求完成名单报送和督办事项。
(六)实施超标排放联合惩戒
一是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主动加强与市级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二是定期公开超标排放等企业处罚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超标排污等处罚信息与“绿色信贷”等政策措施挂钩;汇总严重超标排放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惩戒措施,并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
时间节点:每年12月底前报送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至市环保局。
(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保密信息除外)。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排污单位不如实或不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时间节点:每年12月底前,报送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至市环保局。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街镇、工业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鼓励企业加强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创新与研发,逐步将更多污染因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不断拓展在线监控设备应用领域。
时间节点:2018年底前配合市局完成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环保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科室和单位为成员单位;下设全面达标计划实施工作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落实工作推进任务。具体如下:
1.领导小组
组 长:杨佃辉
副组长:顾四清、沈林弟、邵志学
成 员:冯斌、朱联新、陈峰、熊国华、陈俭、王峰、王巧英
负责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推进的领导工作,研究决定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工作组
组 长:冯斌
联络员:朱永辉、倪伟凤、陈旦丽、胡晓蒙、蔡群、蒋卫兵、杨俊、郑博
具体负责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推进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联络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
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所需的监测、评估和第三方查污等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三)开展宣传监督
加大对全面达标计划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完善舆情应对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监督评估
对达标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对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区域,实施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