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2016年本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QC43010002016003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6)12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6.03.15
各有关企业: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沪府发〔2013〕83号)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沪环保防〔2015〕325号)的要求,2016年内全面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全面推进本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本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范围
上海市环保局下发的本区VOCs排放企业名单(附件1),包括:有机化工、表面涂装、涂料和油墨生产、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机械制造等行业的177家VOCs排放企业。
三、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177家VOCs排放企业综合治理任务,确保VOCs排放稳定达到国家以及本市相关地方污染排放标准。
四、工作要求
2016年,本区VOCs排放企业的治理工作应于年内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并通过技术评审,实施综合治理并通过竣工验收,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开展综合治理
1.启动前期准备(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区环保局组织VOCs排放企业开展VOCs治理方案编制、治理技术、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培训。
企业根据当年实际生产情况及生产计划,确定本单位VOCs治理年度工作计划进度,填写《2016年青浦区VOCs排放企业治理计划表》(附件2),明确企业VOCs治理领导负责人、具体实施部门、实施负责人以及每月治理进度安排,并于2016年3月底前将计划表报区环保局备案。
2.制定治理方案(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企业按照“一厂一方案”的原则,全面梳理本单位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制定VOCs专项治理方案。为确保企业专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对企业编制的专项治理方案开展技术审核。(治理方案编写大纲详见附件3)
3.实施专项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各企业是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尽快启动并实施VOCs污染治理工作。VOCs排放企业应根据《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实施治理减排工程,市重点企业的处理规模为
10000m3
/h(含)以上的VOCs排放末端处理装置应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区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泄露检测与修复制度,要按照《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要求,实施完成设备标识、检测、泄漏标识、修复、记录和申报等全过程(LDAR项目)。
4.专项治理验收(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在实施并完成VOC污染治理后,企业应向区环保局提出VOC专项治理验收申请,区环保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按照专项治理方案和工程治理方案,实施完成末端治理项目;
(2)按照“沪环保防〔2014〕327号”文要求实施完成LDAR项目;
(3)配备处理规模达到
10000 m3
/h(含)以上末端处理装置的企业,应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市重点企业)。
(4)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5.专项资金补贴(2016年12月底前申请)
根据市相关政策,对名单内的VOCs排放企业在
2014年3月21日
至
2016年12月31日
期间实施完成的VOCs污染治理项目,予以市、区县两级补贴。列入市重点名单中的企业,按照要求完成VOCs治理任务后,可申请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分LDAR项目、末端治理项目和VOCs在线监测项目等实施补贴;一般企业完成治理后,每家企业亦可享受定额财政补贴。
通过验收的企业可于
2016年12月31日前
向区环保局申请VOCs治理专项资金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VOCs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4)和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建造、设备购置、服务外包等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若是涉及外语的合同、发票,需补充经翻译的中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审意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区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根据《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的要求给予专项资金补贴。
(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完成VOCs污染治理的企业应加强企业日常环境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VOCs排放稳定达标。对治理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贮存、及时处置、确保环境安全。同时,企业要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台账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挥发性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溶剂等)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活性炭更换台账等。
五、加强监管
(一)加强VOCs排放企业执法监管
按环保部要求实施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督管理、环境执法以及环境监测等工作。严格督促企业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净化效率达到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企业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排放标准和执法条款详见附件5)
(二)加快实施VOCs排污费征收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号)的要求,区环保局将对全区石化、印刷、涂料油墨等行业加快实施VOCs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根据排污者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存在VOCs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收费标准加倍征收。
(三)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上海市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将 VOCs纳入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范围,通过排污许可证确定年度许可量和减排目标,推进落实减排措施。要求大气重点排放企业优化生产安排,按照季节性排污要求制定冬季生产和排污计划,将各项临时性管控措施纳入冬季常态化管理,重污染企业或重污染生产工艺在冬季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排污,严禁超总量排污。4月底要完成首批VOCs排放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11-12月开展冬季临时管控措施检查。(名单见附件 6 )
(四)鼓励第三方参与VOCs污染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68号)、《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沪环保防〔2015〕325号)等精神,支持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本区工业源VOCs污染治理项目。
六、工作分工
(一)区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牵头推进全区VOCs污染治理,负责制定年度VOCs治理工作方案;负责VOCs治理项目的推进实施以及项目补贴资金的审核、汇总与上报;负责VOCs排放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负责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全区治理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二)区环保局环评审批科负责新、改、扩建VOCs项目的环评审批,要求企业在生产工艺、治理工艺等环节选用先进生产工艺、高效治理措施,以满足国家及地方的达标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并在“三同时”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把关;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企业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三)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VOCs治理企业的执法检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负责冬季重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执法检查;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号)要求,向相关企业征收VOCs排污费。
(四)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对企业VOCs排放进行监督监测,对VOCs排放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监测进行审核指导。
(五)街镇配合区环保局做好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治理工作,并按月向区环保局上报VOCs工作进度。
(六)VOCs排放企业按要求加强VOCs排放全过程控制,编制VOCs专项治理方案并报送审核;按要求实施完成综合治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并达到治理效果;提出项目核实和补贴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