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理整治“未批先建”、“久拖未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QC4301000-2016-013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6〕43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6.07.0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环保大检查工作方案》(沪环保法〔2015〕62号),加强建设项目准入和后续环境管理,加大力度整治“”未批先建“、“久拖不验”建设项目,结合本区实际,青浦区环保局已制定完成《青浦区清理整治“未批先建”、“久拖不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区政府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清理整治“未批先建”、“久拖不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5日
抄送:青浦区发改委,青浦区经委,青浦区规土局,青浦区安监局,青浦区市场监管局,青浦区人口办,青浦区拆违办。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发
附件
青浦区清理整治“未批先建”、“久拖不验”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按照《上海市环保大检查工作方案》(沪环保法〔2015〕62号)要求,2016年底前要全面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清理整治工作。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整治“未批先建”、“久拖未验”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沪环保评〔2016〕108号)有关精神,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制定分类处理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采取淘汰/调整一批、完善一批、规范一批的方式,进行分类处理;通过跨部门协调推进和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确保按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二、法律依据
(一)《环保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环评法》,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实施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实施
三、“未批先建”类项目的清理整治
按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对照《环保法》、《条例》的实施时间,进行分类处理: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或仍在建设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环保法》进行处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未落实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实行行政司法联动,确保依法执行到位。
(二)1998年《条例》实施以后至2015年1月1日《环保法》实施以前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整治。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建成投产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区环保局首先依照《条例》、《环评法》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再进行分类处理。
1.淘汰类,依法关停或纳入产业结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以下二类:
第一类:位于104个工业区块以外、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或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清拆范围的,或属于环保部重点行业专项治理(铅蓄电池生产、危化品生产)关停范围的,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 “十五小”和“新五小”项目,依法要求其关停。
第二类: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中所列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或属于市经济信息化委2007年第192号文所列水泥、铸造、电镀、热处理等重点调整对象,以及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大型居住区等重点区域范围的企业,优先进行结构调整。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排污口关闭、调整或截污纳管的整治要求执行。
2.规范类,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
位于195、198地块以内,未纳入“十三五”产业结构调整范围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综合评估后确定整治要求,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对经评估和整改后达到环保管理要求的,可通过办理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等手段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同时企业要逐步向工业园区集中。其中,涉及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参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7号 )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向区环保局报备,其后评价结论将作为企业分类处理(淘汰调整、规范管理类)的重要依据。
3.完善类,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对于104工业地块(非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查处完成后,企业按照本市环评分级审批规定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位于104工业地块(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阶段按照排污口关闭、调整或截污纳管的整治要求执行。下一步,结合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优化,逐步取消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地块。
(三)1998年《条例》实施以前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评估后分类整治。
由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参照1998年-2015年期间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类、规范类的具体要求实行分类整治。
企业在关停或结构调整前,区环保局仍按现有环保法规、政策和标准,做好过渡期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四、 “久拖不验”类项目的清理整治
“久拖不验”类项目,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区环保局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处理,责令其停产或停业;并对企业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处理。一是纳入淘汰或产业结构调整范围的,通过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加以推进,2016年底前完成。二是未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或关停范围的,整改完成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督促其依法申请竣工环保验收。三是已关停并转或外迁的项目,由企业或街镇出具项目已停止建设或外迁的说明,或根据区环保局现场检查情况终结项目。
五、实施方案
(一)工作分工
区环保局作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整体推进和推进过程的协调;参与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根据职责权限对各街镇、工业园区梳理上报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提出明确的意见和整治要求;依法加强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执法监管,落实整治要求。
区经委作为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区发改委、环保局、规土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街镇梳理上报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职责权限从产业角度提出明确的整治意见;根据综合评估结论,对不属于“淘汰/调整”类的建设项目出具准入意见;对综合评估结论为淘汰/调整类的违法违规项目列入年度淘汰/调整计划并予以实施。
区发改委、规土局、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参与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对各街镇梳理上报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治要求。
各镇、街道要落实此次清理整治工作的属地主体责任。要认真梳理各自辖区内“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名单,切实掌握列入整治名单的企业情况;组织违法违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青浦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办法》编写评估材料并负责预审,通过后报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参与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联席会议针对违法违规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会同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定期向区环保局报送企业整改进度;对已关停并转或外迁的“久拖不验”项目,出具项目已停止建设或外迁的说明。
(二)适用范围
上述分类处理指导意见适用于本轮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主要对象包括各镇、街道、工业园区2015年9月份上报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大检查情况明细表”中的建设项目及后续在清理整治过程中新发现的其他“未批先建、久拖不验”项目。
(三)工作节点
2016年7月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综合评估。
2016年7月-11月集中开展“淘汰/调整”、“规范”、“完善”工作。
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四)长效管理
将“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环保执法监管范围,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按照《环保法》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要把违法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公开曝光,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区环保局、区发改委、经委、规土局、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