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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持续推进2017年本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达标治理工作的通知

QC4301000-2017-020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7〕32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7.03.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园三区、相关企业: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沪府发〔201383号)和青浦区政府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持续推进本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本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范围

青浦区2017VOCs达标治理企业名单(附件),包括: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制造等行业的50VOCs排放企业。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50VOCs排放企业综合治理任务,确保VOCs排放稳定达到国家以及本市相关地方污染排放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综合治理

1.启动前期准备(20174月底前完成)

区环保局组织VOCs排放企业开展VOCs治理技术、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培训。

2.实施专项治理(201710月底前完成)

各企业是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全面梳理本单位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根据《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制定合理的VOCs专项治理工程方案。为确保企业专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可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各企业应向区环保局备案VOCs专项治理工程方案,并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尽快启动并实施VOCs污染治理工程。

3.专项治理核查(201712月底前完成)

各企业在实施并完成VOCs污染治理工程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末端治理设施的进出口浓度进行检测,并向区环保局并提交检测报告,区环保局将进行抽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VOCs密闭收集情况、末端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运行情况、排放达标情况、台账记录等。

(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1.完成VOCs污染治理的企业应加强企业日常环境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VOCs排放稳定达标。

2.污染治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的,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3.对治理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贮存、及时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4.企业要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台账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挥发性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溶剂等)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活性炭更换台账等。

五、加强监管

(一)加强VOCs排放企业执法监管

按环保部要求实施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督管理、环境执法等工作。严格督促企业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二)加快实施VOCs排污费征收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号)的要求,区环保局将本批治理的企业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根据排污者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存在VOCs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收费标准加倍征收。

(三)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将 VOCs逐步纳入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范围,通过排污许可证确定年度许可量和减排目标,推进落实减排措施。

(四)加强重污染天气临时管控

未完成VOCs综合治理的排放企业应优化生产安排,按照季节性排污要求制定冬季生产和排污计划,将各项临时性管控措施纳入冬季常态化管理,重污染生产工艺在冬季重污染天气时应限制排污,严禁超总量排污。

(五)鼓励第三方参与VOCs污染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68号)、《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沪环保防2015325号)等精神,支持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本区工业源VOCs污染治理项目。

六、工作分工

(一)区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牵头推进全区VOCs污染治理,负责制定年度VOCs治理工作方案,负责VOCs治理项目的推进实施。

(二)区环保局环评审批科负责新、改、扩建VOCs项目的环评审批,要求企业在生产工艺、治理工艺等环节选用先进生产工艺、高效治理措施,以满足国家及地方的达标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并在“三同时”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把关。

(三)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VOCs治理企业的执法检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号)要求,向相关企业征收VOCs排污费。

(四)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对VOCs排放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的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五)各街镇按照本年度VOCs达标治理企业名单并结合本辖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工作,配合区环保局做好VOCs排放企业的治理工作,并按月向区环保局上报VOCs工作进度。

(六)VOCs排放企业按要求加强VOCs排放全过程控制,按要求实施完成综合治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并达到治理效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