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QC4301000-2017-019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7〕30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7.03.29
各镇、街道、一园三区:
近年来,随着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198”建设用地减量化和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区部分企业实施了关停或搬迁,在此期间一些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环境管理缺失,在搬迁过程中因施工不当或野蛮操作或有意偷倒、偷排,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环境事故;部分企业在实施关停和搬迁后,原址遗留的废水、废液、工业固体废物和被污染的土壤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置,留下了环境污染隐患。为保障环境安全,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
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设施。如果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使用,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各类污染物临时处理处置方案。对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管线、污染治理设施、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储存设施等予以规范清理和拆除。
二、安全处置企业场地遗留污染物
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规范处理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申报备案和转移联单制度;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制定处置方案;对不能直接判明性质的固体废物,应委托市固废管理中心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别,按规范要求分类处置。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且拥有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的搬迁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放射性废物处置方案,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确保辐射环境安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拆迁现场的污染防治工作
企业应妥善做好拆迁现场的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对水体、大气、噪声、土壤污染的防治与控制。在拆迁现场应设置隔音围栏,若遇到特殊情况需昼夜连续工作的,应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手续,拆迁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专人负责洒水降尘,防止粉尘污染。场地内的固体废物残渣、设备设施内废弃原料产品、各种罐体管道内废液以及场地内各种工业残留物的清理过程应规范,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在企业拆除过程中,要加强现场检查,一旦发现有污染环境行为,应立即制止,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
四、土壤环境质量的风险评价与修复
在企业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过程中,发现场地土壤或地下水遭受污染,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区环保局,造成场地污染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场地开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对调查评估确认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并落实治理和修复。
五、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为避免各类关停、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按照《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重点行业企业(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农药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利用及处置、污水处理厂等)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并报区环保局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过程中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在关停、搬迁前后,应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区环保局也将做好指导与服务,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区环保局联系方式:
1.废水、废气、土壤污染防治联系部门:污染防治科
联系人:冯斌
联系电话:69714061
联系地址:公园东路1155号
2.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联系部门:青浦区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站
联系人:王巧英
联系电话:69714302
联系地址:公园东路1155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