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治理的通知
QC4301000-2017-028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7〕47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7.05.12
各镇(街道),餐饮服务场所:
为有效控制本区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减少油烟扰民投诉,不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治理和日常监管,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餐饮服务场所落实主体责任
(一)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和异味处理设施
全区所有新建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以及现有的信访矛盾突出的小型饭店和大中型餐饮服务场所(包括:中型及以上的饭店,机关、学校、企业等供应200人以上就餐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肯德基,麦当劳等)必须设置集气罩、排风机和密闭的油烟排风管道,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所有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排放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要求。
正在经营的餐饮服务场所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油烟净化装置,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并达到去除效率,建立油烟净化装置运行维护和保养台账。
全区现有和新建的产生较明显异味的、信访矛盾突出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安装异味处理设施,有效降低异味排放。
(二)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全区现有和新建的大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场所,商业集中体(包括:国家会展中心、西虹桥商务区、宝龙广场、吾悦广场、西郊乐缤纷等),以及大型居住社区内的餐饮聚集区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将油烟在线监测数据接入区环保局油烟监控平台。在区环保局委托的油烟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监管中发现设施故障或油烟超标等行为时,餐饮业主应积极落实整改,若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和区环保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法检查和处罚。
(三)委托第三方运维
鼓励餐饮服务场所业主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单位对油烟净化装置、异味处理设施以及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等进行运行维护。
二、街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具有餐饮审批权的各街镇结合环评报告表审批以及登记表网上备案,梳理辖区内需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异味处理设施、油烟在线监测设施的餐饮服务场所名单,督促其按要求尽快实施油烟或异味净化治理并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各街镇应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场所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检查油烟净化装置、异味处理设施、油烟在线监测设施是否闲置、拆除、故障或损坏,一旦发现立即报告区环保局。
三、第三方落实服务责任
餐饮服务场所委托的设备运维第三方单位应为餐饮业主提供定期检查、设备运维、台账记录等专业服务;区环保局委托的油烟在线监测第三方单位应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汇总、统计、通报的平台,及时通知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油烟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餐饮服务场所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同时将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汇报区环保局。
附件:餐饮服务场所分类说明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附件
餐饮服务场所分类说明
一、饭店:指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一)特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二)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三)中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四)小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饭店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二、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四、中央厨房:指由饮食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