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摸梳理未竣工环保验收项目并督促企业立即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QC4301000-2018-008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8〕7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8.02.06
各镇、街道、建管委、卫计委、水务局、房管局、教育局、青浦工业园区、新城公司、青发集团、西虹桥公司、公用事业公司:
根据国务院2017年7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审批,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近期上级部门的检查及审计提出的相关要求,请你单位排摸梳理各自行业和区域范围内已通过环评审批但尚未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同时书面督促告知相关项目建设方,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特此通知。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