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2018年本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化治理工作的通知
QC4301000-2018-015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8〕26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8.04.23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相关企业:
根据《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以及《2018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18年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2018年度我区将持续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替代和末端治理,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全面深化本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
进一步减少
削减VOCs排放总量,
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范围
青浦区2018年VOCs综合治理企业名单(附件),包括:8家工业VOCs排放企业末端治理,56家家具制造及木制品加工行业企业VOCs源头替代,79家包装印刷行业企业VOCs源头替代。
三、工作目标
2018
年底前,全面完成143家VOCs排放企业综合治理任务,确保VOCs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及本市相关地方污染排放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综合治理
1.
启动前期准备
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VOCs排放企业开展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宣传以及VOCs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技术培训,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
2.
实施专项治理
(1)末端治理
各企业应全面梳理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根据《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制定合理的VOCs专项治理工程方案,并向区环保局备案。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尽快实施VOCs污染治理工程,于2018年10月底完成。
(2)源头替代
家具制造和木制品加工行业: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于
2018
年
9
月底前全面完成
VOCs
源头替代。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达到《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59-2017
),全面使用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
包装印刷行业:大力推广使用低(无)
VOCs
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应用,倡导绿色包装。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
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无)
VOCs
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
2018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低(无)
VOCs
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
3.
专项核查评估
各企业在实施并完成VOCs污染治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废气排放浓度进行检测(重点检测非甲烷总烃、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并向区环保局并提交检测报告,区环保局将进行抽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VOCs密闭收集情况、末端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运行情况、排放达标情况、台账记录等,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1.
完成VOCs污染治理的企业应加强企业日常环境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VOCs排放稳定达标。
2.
污染治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的,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3.
对治理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贮存、及时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
三)鼓励第三方参与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68号),鼓励专业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本区工业源VOCs源头替代和末端治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VOCs排放企业执法监管
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实施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
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督管理、环境执法等工作。严格督促企业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二)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将 VOCs逐步纳入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范围,通过排污许可证确定年度许可量和减排目标,推进落实减排措施。
(三)加强重污染天气临时管控
VOCs
排放企业应优化生产安排,按照季节性排污要求制定生产和排污计划,将各项临时性管控措施纳入春冬季常态化管理,重污染生产工艺在重污染天气时应限制排污,严禁超总量排污。
六、工作职责
(一)区环保局牵头推进全区VOCs治理工作,制定年度VOCs治理工作方案,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推进工业VOCs排放企业的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对VOCs排放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各街镇、工业园区按照本年度VOCs达标治理企业名单,配合做好VOCs深化治理工作,并按月向区环保局上报VOCs工作进度。
(三)VOCs排放企业按要求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和末端治理,加强VOCs排放全过程控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并达到治理效果,并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