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2019年青浦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化治理工作的通知
QC4301000-2019-007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9〕13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9.03.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
根据《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以及《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9年区级任务清单》的要求,2019年,我区将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替代和末端治理,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212家工业企业VOCs深化治理任务,确保VOCs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及本市相关地方污染排放标准。
二、工作范围
青浦区2019年VOCs深化治理企业共计212家(名单见附件),包括:8家工业VOCs排放企业末端治理;35家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32家家具制造和木制品加工企业、28家包装印刷行业企业、22家涂料和油墨制造企业、1家船舶制造企业、13家工程机械制造企业、13家钢结构制造企业、14家化工企业、15家医药制造企业、20家橡胶制品企业、11家电子元件制造企业,共计212家企业VOCs源头替代。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综合治理
1.启动前期准备
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VOCs排放企业开展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宣传以及VOCs源头替代和末端治理等技术培训,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2.实施专项治理
末端治理企业应全面梳理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根据《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制定合理的VOCs专项治理工程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尽快实施VOCs污染治理工程。企业末端治理工程于2019年9月底完成。
源头替代企业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行业分类分别推进低挥发性有机原辅材料的使用,并加强生产管理,从全过程控制和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企业源头替代工程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1)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加强源头替代,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推行绿色供应链采购。加强过程控制,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加强末端治理,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相对于2017年削减30%以上。
(2)家具制造和木制品加工行业。根据《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全面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应用,倡导绿色包装。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推广使用绿色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在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涂料、油墨行业。禁止生产高VOCs含量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黏剂的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
(5)船舶制造行业。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水性涂料或高固体分涂料使用比例达到70%以上;钢材预处理阶段鼓励采用水性车间底漆等。船舶制造行业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到2020年达到65%以上;船舶维修行业涂装作业实现移动式涂装,到2020年达到60%以上;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推进绿色造船新工艺,提高建造精度,减少涂层破损,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
(6)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7)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参照石化行业VOCs 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8)医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 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
(9)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10)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
3.专项核查评估
各企业在实施并完成VOCs深化治理后,应结合自行监测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废气排放浓度进行检测(重点检测非甲烷总烃、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区环保局将对治理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VOCs密闭收集情况、源头替代和末端治理完成情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放达标情况、台账记录等。
(二)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1.完成VOCs深化治理的企业应加强企业日常环境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VOCs排放稳定达标。
2.污染治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的,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3.对治理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贮存、及时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4.企业要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台账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挥发性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溶剂等)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活性炭更换台账等。
(三)鼓励第三方参与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68号),鼓励专业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本区工业源VOCs源头替代和末端治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VOCs排放企业执法监管
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实施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督管理、环境执法等工作。严格督促企业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二)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将 VOCs逐步纳入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范围,通过排污许可证确定年度许可量和减排目标,推进落实减排措施。
(三)加强重污染天气临时管控
VOCs排放企业应优化生产安排,按照季节性排污要求制定生产和排污计划,将各项临时性管控措施纳入春冬季常态化管理,重污染生产工艺在重污染天气时应限制排污,严禁超总量排污。
五、工作职责
(一)区环保局牵头推进全区VOCs深化治理工作,制定年度VOCs治理工作方案,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推进工业VOCs排放企业的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对VOCs排放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各街镇、工业园区按照本年度VOCs深化治理企业名单,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月向区环保局上报VOCs工作进度。
(三)VOCs排放企业按要求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和末端治理,加强VOCs排放全过程控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并达到治理效果,并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陆晓怡 联系电话:69714323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