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2019年青浦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
QC4301000-2019-002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9〕3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9.01.23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
推进2019年青浦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
白鹤镇、华新镇、练塘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相关企业:
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沪环保总〔
2018
〕
231
号),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
2017
〕
9
号)文的要求,
2019
年我区将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工作,在重点监管企业推广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的实施范围(见附件),包括以下排污单位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
(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安装要求
(一)安装范围。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排口;重点排污单位处理设施设计风量大于
10000
立方米/小时的排口。
(二)安装位置。设计VOCs排放的排口。
(三)安装设备。在排口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包括非甲烷总烃、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监控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进度。排污单位应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二)安装运行。依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进行安装运行。
(三)其他监管要求。本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的其他监管要求,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环规〔
2017
〕
9
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2019
年度青浦区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企业名单
联系人:莫晓军 电话:
69714323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