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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区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及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QC4301000-2020-015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20〕27号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0.04.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区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2018年3号)、《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19〕124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9〕41号),市生态环境局已发布了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附件1),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区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名单(附件2)。现将本区2020年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区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通过排查发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区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于2020年6月底前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区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于2020年11月底前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加强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区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依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开展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施工区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应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向区生态环境局和区经委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应按照技术规定要求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其它一般企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按本市相关规定妥善处置遗留和拆除活动产生的废水、原辅料、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应按照《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土壤污染环保专项检查的通知》(青环保〔2020〕14号)要求,督促辖区内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和减量化企业落实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开展检查。

三、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相关监测数据报区生态环境局。

鼓励区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掌握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区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测。

四、实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区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区生态环境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特此通知。

联系人: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管晓静69714086

朱永辉69714325

附件1.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2.2020年度区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名单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