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下半年度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QC43010002021001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21〕3号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1.01.18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区环境监测站:

为贯彻落实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下半年度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

(一)实施事中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

纳入本次事中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处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的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来源主要以“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信息为主。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确定的事中监督管理频次要求,共抽取21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本次事中监督管理范围。

(二)实施事后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

纳入本次事后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为: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来源主要以“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为主;以及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登记备案类项目,项目来源主要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海市)”上发布的建设项目信息为主。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确定的事后监督管理频次要求,共抽取43个建设项目(附件2)及由执法大队根据环评管理科提供的环评登记表名单自行抽取不低于79个建设项目纳入本次事后监督管理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事中监督管理要求

请局执法大队对附件1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事中监督管理内容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有关监督管理情况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环评管理科。

(二)事后监督管理分工

请局执法大队对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监督性执法检查为主;同时对抽取的登记备案表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事后监督管理内容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有关监督管理情况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环评管理科。

请区环境监测站对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以监督性监测为主。事后监督管理内容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应及时报送我局。有关监督管理情况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环评管理科。

联系人:环评管理科汤瑜瑞电话:69714291

附件:1.2020年下半年度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项目清单

2.2020年下半年度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项目清单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