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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QC43010002022026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22〕55号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2.07.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2018年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沪环土〔2021〕101号)、《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9〕41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1〕12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现将本区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见附件)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并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报告,后续原则上每2年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一年内开展新、改、扩建区域补充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或区生态环境局日常执法发现土壤污染的,须针对异常区域及时开展补充排查。通过排查发现可能发生的渗漏、流失、扬散,应根据技术要点因地制宜提出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及完成时限,整改完成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加强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依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开展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施工区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应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向区生态环境局和区经委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应按照技术规定要求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其它一般企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按本市相关规定妥善处置遗留和拆除活动产生的废水、原辅料、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应督促辖区内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和减量化企业落实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开展检查。

三、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识别本单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确定其对应的特征污染物,按照《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编制年度监测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在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当年,完成所有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的所有项目的全因子监测工作。全因子监测每5年开展一次,土壤重点因子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地下水重点因子监测频次为每半年一次。样品年度采集月份应尽量保持一致,相关监测方案、监测数据报区生态环境局。

四、实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从事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延压、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业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等活动工业企业(简称“12+3重点行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报区生态环境局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调查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五、落实属地责任

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应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贯,明确管理要求。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12+3重点行业”等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我局并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土壤污染风险。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