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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区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QC43010002022033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22〕63号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2.08.05

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区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规范一般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及跨省转移备案和审批工作,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加强固废贮存管理。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按固废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及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等经营活动。

(二)规范跨省转移行为。涉及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应按照《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0〕249号)要求,通过“一网通办”报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涉及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跨省贮存或处置。

二、开展企业自查自纠。

再生资源行业企业按照自查情况表(见附件)相关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于2022年8月12日前将自查情况表书面盖章后上报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公园东路1155号青浦区生态环境局410室)。

三、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督促辖区范围内再生资源行业企业(见附件2)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落实问题整改。区生态环境局将监管情况纳入街镇年度考核。

四、依法严格监督执法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俊联系电话69714302

附件:1.再生资源行业企业自查情况表

2.各街镇(园区)排摸的属地化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

企业清单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