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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西岑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

QC43010002022022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22〕48号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2.07.06

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西岑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我局决定:

一、同意上海西岑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在金泽镇莲盛竖河,经度120°58′15″,纬度31°3′34″。排污口类型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大小为DN1000,排放口设计排污能力总计2.5万吨/日,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912.5万吨,排放方式为通过管道连续排放入河,排放口入河方式为暗管。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关于全市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和提标改造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33号),上海西岑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尾水中的氨氮和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Ⅳ类水质标准,其他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二、上述入河排污口建成后,你单位须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三、上述在入河排污口所在的河流发生严重干旱或突发性污染事件等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你单位须在上述入河排污口位置竖立符合标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警示与标志牌。

五、上述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规模、地点及排放的污染物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重新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受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之日起60日内到青浦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