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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工作通知

QC43010002023006

主动公开

青环〔2023〕13号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3.02.21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请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工作的函》(详见附件)的要求,结合《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督促各责任主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主体。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监测报告。对自行监测中不达标的设施,应要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立即整改。

二、监测范围

对已验收在用的设施出水水质进行自行监测。上半年新验收投运的设施原则上应纳入当年下半年自行监测范围,下半年新验收投运的设施应纳入次年自行监测范围。按规定程序停用或改造中的设施不纳入自行监测范围。

三、监测频次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全覆盖监测,频次为上下半年各一次。

四、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动植物油(前述两项仅针对含乡村旅游废水的处理设施);

选测项目:水温、粪大肠菌群(仅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处理设施)、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仅针对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暂行规定》的设施)。

五、采样要求

采样点应设置在设施排放口处。在排放口采样有困难的,可在排放口前端的检查井、设施出水口等处采样,且采样处应设置显著标识。原则上应取流动出水,若设施处于运行间歇中,可取排放口前端的检查井内存水,但应注意排除干扰并注明情况。

六、评价方法

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进行评价;如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项目建设时的设计标准不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 1163),还需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时的设计标准再进行评价。

七、数据报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数据应在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之前报送至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水务局。

附件:关于请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工作的函

联系方式: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杨怡莲   69714325

                 青浦区水务局   杨之文   69228960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