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QC43010002023020
主动公开
青环〔2023〕46号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3.04.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青浦工业园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和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土壤〔2021〕21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关于<上海市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水〔2021〕26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我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制定了《青浦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
青浦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和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土壤〔2021〕21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关于<上海市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水〔2021〕26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十三五”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坚持系统观念,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
二、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
依据《上海市涉镉等重金属点行业企排查整治方案》(沪环保自〔2018〕377号),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最新数据,持续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编制整治方案,分批次完成整治。
(二)严格涉重金属行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1.全面排查本市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在产)
以“十三五”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为基础,进一步查漏补缺,排查并持续更新本地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在产),包括利用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等企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定义见《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重点排查是否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相应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依规对镉等重金属开展自行监测;对已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查是否依法依规安装、使用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是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以及无组织排放情况等(排查记录表见附件1)。排查情况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列出整改清单和措施,尽快落实整改。
2.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3.严格重金属排放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镉等重金属按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3年底前完成。
区生态环境局商区农业农村委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地区,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委。
4.严格执法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涉镉等重金属排污单位执法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依法处罚;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进行排污登记的,依法处罚;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查整治涉重金属关停企业历史遗留固体废物
1.全面排查本市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关停)
以“十三五”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停产)为基础,进一步查漏补缺,排查本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关停),包括利用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等企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等。
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遗留工业固体废物,无组织排放情况等(排查记录表见附件2)。
2.分阶段治理历史遗留固体废物
依据排查情况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历史遗留废物污染下游灌溉用水,以及雨季随洪水长距离污染下游农田的风险。“十四五”期间,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四)排查整治受污染耕地周边水系底泥重金属污染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数据,确定周边存在受污染耕地或超标粮食点位的河流水系,综合利用XRF、采样检测等手段,排查受污染或超标点位的河流水系底泥重金属污染情况,并根据排查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分阶段开展治理。“十四五”期间,优先治理易发生洪涝灾害(淹没耕地)、以底泥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河流水系作为灌溉水源的河流水系,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五)探索开展污染源头防控成效评估
优先选择辖区内治理任务较重的地区,对污染源头防控成效因地制宜开展评估。根据耕地土壤污染主要成因,对以废气治理为主的地区,重点评估治理前后大气重金属沉降变化趋势;对以废水重金属治理为主的地区,以及以固体废物治理为主的地区,结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与评估结果,重点评估治理前后,周边地表水体重金属变化趋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生态环境局建立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听取排查整治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上报阶段性成果。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污染源整治等相关信息,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强化粮食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链条保障“吃得放心”。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强相关资金统筹力度,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支持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符合入库条件的,包括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升级改造等治理项目,可纳入土壤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
附件:1.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记录表(在产)
2.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记录表(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