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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上海市青浦区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2025-09-30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同意设置上海市青浦区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文书号:青环保许水〔20251

 

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919日向我局提出了上海市青浦区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þ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入河排污口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编码

118102-14368-D-SH

设置类型

£新设  þ改设  £扩大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责任主体名称: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18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44933647L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姓名:蔡继伟          联系电话:13381691697            

行业类别

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91310118744933647L001V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所在行政区域: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

排入水体名称:国道酒龙塘

所在流域:太湖流域

经度:121.053968°

纬度:31.104805°

污水排放方式

þ连续

£间歇

入河

方式

£明渠  þ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是否共用

£

þ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þ圆形截面:d= 0.6mS=   0.2826m2

£方形截面:L×B=     m×  mS=     m2

£其他形状截面:S=      m2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mg/L

全年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污水排放量

(万t/a

污染物排放量t/a

污水日排放量(t/d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入河排污口合计

COD

50

1460

730

4.0

2.0

NH3-N

1.5>12℃

3.0<12℃

21.9>12℃

43.8<12℃

0.06>12℃

0.12<12℃

TN

15

219

0.6

TP

0.3

4.38

0.012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 HJ1386 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名称、排污口编码、责任主体、详细地址、排水去向等信息应以标志牌及二维码的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你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加强风险防控管理,落实风险防控相关规定要求,不断优化改进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发生事故时超标尾水不会通过该入河排污口进入外环境。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一)在尾水排放管上开设监测点取样装置,安装流量计、水温、总余氯等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二)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水〔2023164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常态化巡查有关要求,利用上海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综合管理平台每季度对该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你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实施意见》关于标志牌设置规则等相关要求,在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完成标志牌安装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相关设施。

(三)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该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污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本决定书批复要求或污染物种类增加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如果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抄送: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青浦区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