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40300020240009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24〕149号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4.12.05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猿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2层
被投诉人1: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
被投诉人2: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万寿路55号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触控一体机更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10118000240826124038-18145757)第一包、第二包的投诉书,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项目相关参数设定不合理,低于市场实际需求,仅为某些品牌特定。2、部分评分项排斥中小企业,其评分不量化、不精确,且没有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3、产品演示未分清主次,针对配件设置了大量演示条件,评分标准“以小控大”。该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是1、撤回中标公示;2、删除和修改所有含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的参数、演示项;3、重新制定采购需求,针对评分办法多处不量化、不精确的区间模糊评分进行修正,按规定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和质疑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邀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进行论证。
本项目于2024年9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29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0月12日予以书面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遂向本局提出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局确认以下事实:
1、招标文件P25、P28中65寸和75寸触控一体机的“参数要求4.屏幕表面采用≤3.2mm厚防眩光钢化玻璃,透光率≥88%,表面硬度≥8H”,该指标并非▲关键参数。
2、招标文件P44中投标评分细则“企业综合实力 主观分(0-5分)… 2.制造商在助力教育教学数字化转型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有效成果:根据是否具有研究机构;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在全国、省市教育数字化转型相关研讨会的参与度和成功案例等方面进行考评,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得0-3分,不提供不得分。”
3、招标文件P45中投标评分细则“产品演示 客观分(0-4分)1.为方便日常教学投屏使用,须支持多种投屏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PP投屏、智慧投屏器等方式。成功演示一种无线投屏功能得1分,不超过2分。2.演示电子展台俯拍,水平拍摄,手持拍摄作业,并将画面同步至交互式多媒体设备。演示电子展台有线和无线两种连接模式与交互式多媒体设备进行连接,成功演示一种连接模式得1分,不超过2分。主观分(0-6分)1.对智能触控一体机的外观、显示效果、音效、书写效果、配件等进行评审,得0-4分。2.演示有源音箱音乐播放及两个麦克风混音输出进行扩音的效果。根据播放及扩音效果、连接稳定性等因素进行评审,得0-2分。
4、本项目已于10月12日进行评标,包件一有3家供应商进入评标环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综合得分超过第二名10分以上,包件二因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废标。
本局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出技术要求和标准,确保能够满足教学需要,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针对屏幕设定的技术指标具有合理性,未发现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根据教学特点,设置了教学数字化转型的相关评审因素(共3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但评分细则中未明确全国、省市教育数字化转型相关研讨会的参与度和成功案例的考评要求,该评审因素涉及分值为0-3分,剔除相关分值后不影响原来的中标供应商推荐排名。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产品演示内容是采购人基于实际需求,在教学应用场景中选择相应功能和效果进行演示,与课堂教学存在关联性,演示内容设置具有合理性。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本局认为,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我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共设置20项关键技术指标,采用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的评分模式,容易产生指标之间代偿的效果,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上述评分模式与政府采购分值设置及评价原理不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和代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采购中心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