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40300020240010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24〕150号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4.12.05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湖南路1号
被投诉人1: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
被投诉人2: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万寿路55号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4年11月6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触控一体机更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10118000240826124038-18145757)第一包、第二包的投诉书,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质疑答复未详细说明哪些单位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品牌,中标公告未明确相关信息。2、不认可评标过程中对本公司未提供、未盖章锂电池3C证书(展台、无线麦克风)并废标的行为。该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是1、详细公示项目评审中3家有效投标人,包括其投标产品(品牌型号)和是否提供样机、演示情况等信息;2、针对我司的错误评审给出答复。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和质疑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邀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进行论证。
本项目于2024年9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10日开标,10月12日进行评标,10月14日发布第一包中标公告,10月15日发布第二包废标公告,10月21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0月30日予以书面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遂向本局提出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局确认以下事实:
1、被投诉人1于10月14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触控一体机更新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了该项目第一包的中标(成交)信息(包括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主要标的信息(包括标的名称、品牌、数量、单价和规格型号等)、评审专家名单等法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2、被投诉人1于10月15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触控一体机更新采购的废标公告,公示了该项目第二包的废标原因为“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3、招标文件P32“二、其他要求2、★提供所投触控一体机3C证书及节能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若本项目涉及国家强制认证产品(3C认证产品、节能产品),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该产品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
4、投诉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视频展台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2010906490677,认证委托人名称/产品生产者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深圳市海天威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无线高拍仪(无线展台/视频展台)(具有扫描功能),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GB 17625.1-2022,GB 4943.1-2022,GB/T 9254.1-2021(A级),厂家公章:深圳市海天威实业有限公司。
5、投诉人在投标时提供了无线麦克风电源适配器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0010907344028,认证委托人名称/产品生产者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潮州市枫溪区汇精灿芯通电子加工厂,产品名称:AC-DC适配器,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GB 17625.1-2012,GB 4943.1-2011,GB/T 9254-2008,厂家公章:上海迪享科技有限公司。
6、投诉人在投标时提供了无线麦克风电池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010915579335,认证委托人名称/产品生产者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广东友飞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产品名称:锂离子聚合物电池,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GB 31241-2022,厂家公章:上海迪享科技有限公司。
7、投诉人在投标时提供了《制造厂家项目授权》,承诺提供2024年8月后生产的视频展台。
8、评审委员会在项目评审中对10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认定有7家供应商(含投诉人)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项目第一包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为3家(不同品牌),项目第二包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评审小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3C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未提供视频展台锂电池的3C认证、相关产品3C认证厂商盖章不一致)。
本局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已在质疑答复中回复了该项目包件2的废标原因,中标公告和废标公告均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未发现存在信息公开不到位的情况。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电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对便携式电子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纳入强制性认证范围;招标文件要求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厂家公章。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一致认为投诉人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判定投诉人实质性响应不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