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40300020240008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24〕138号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4.11.15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尔越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1589号新鸿大厦609室
被投诉人1: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万寿路55号
被投诉人2: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
相关供应商1: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168号1幢-5
相关供应商2: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907号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10118000240605106473-1823736)第二包、第三包的投诉书,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包2和包3的中标单位提供了虚假证书或者其出具的证书为非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即非经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该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是1、确认中标供应商提供证书的真伪或者其证书是否为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2、如中标供应商证书为虚假的,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证书为非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扣除相应分数重新排名。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和质疑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邀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进行论证,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助处理投诉。
本项目于2024年6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24日和6月27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7月15日开标,7月18日评标,7月1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7月31日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8月6日予以书面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遂向本局提出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局确认以下事实:
1、“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第二包的中标供应商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No:ZL19071280277111),在项目评审时得到了对应的分值(1分)。
2、经函询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未在中国境内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该企业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未取得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No:ZL19071280277111)为无效证书。
3、“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第三包的中标供应商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No:ZL19071280278864)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No:ZL19071280278865),在项目评审时得到了对应的分值(2分)。
4、经函询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的由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No:ZL19071280278864)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No:ZL19071280278865)无法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发证机构未取得批准,上述证书为无效证书。
5、经函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不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经批准的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本局认为,关于投诉事项,项目第二包的中标供应商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和第三包的中标供应商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均提供了无效证书,经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相应扣减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以及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原评审得分后,第二包的上海金地家具有限公司总得分由74.67分变更为73.67分,第二包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为73.4分,排名不变,不影响采购结果;第三包的昆山万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总得分由74.54分变更为72.54分,第三包的原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为73.33分,该包件评审推荐结果发生变化,更正后推荐中标候选人为上海尔越家具有限公司,影响采购结果。
另外,我局在审查时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和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废标。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项目第三包中标结果。但因本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和代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采购中心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