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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区政府部门机构设置调整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区(县)政府转变职能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5]12号文件)精神,7月,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对部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1)根据机构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区委机要室更名为区委机要局,在区委办公室增挂机要局牌子;(2)进一步完善民族宗教办公室、台湾工作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与区委统战部合署的体制。台湾工作办公室挂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列入区委序列,不计机构数。民族宗教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列入区政府序列,不计机构数。规范内设机构设置,配备民族宗教事务、台湾事务、侨务工作专职领导,充实工作力量;(3)组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和完善区域经济调控职能,使改革更好地为发展服务,将区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区统计局、物价局牌子。同时,将区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能、经济委员会和商业委员会有关项目审批等方面的职能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在区经济委员会、商业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区经济委员会。为实现以工促商、工商结合,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综合调控,整合区经济委员会、商业委员会的职能,组建新的区经济委员会。有关工业、商业日常运行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新的区经济委员会承担。新的经济委员会不再承担对出租车、客运车的稽查职能,由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承担;(5)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承担对区属城镇集体、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的职能。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能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将区安全生产监察局更名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由原来的归口管理机构调整为政府序列工作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7)撤销区住宅发展局,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促进区房屋土地与住宅建设协调发展,撤销区住宅发展局建制,将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区房屋土地管理局;(8)将区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更名为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为更好地开展服务全国的相关工作,综合区政府合作交流、对口扶贫、援藏援疆等工作内容,将区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更名为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在区政府办公室内增挂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9)将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统一行使城市建设和交通行政管理职能。撤销原增挂在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内交通局的牌子。根据机构、职能上下基本相同的原则,将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第六稽查中队(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第六稽查中队)建制划入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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