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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全区老年农民的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就调整我区老年农民养老金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60—65周岁(含60周岁)的农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75元。其中,对于参加农保的老年农民,在每月75元的基础上,按现行农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另行增加其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农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100元。其中,对于参加农保的老年农民,在每月100元的基础上,按现行农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另行增加其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老年农民养老金的补贴,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统一使用)。
四、区对老年农民养老金的补贴,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实力和符合条件的农民人数等实际情况,实行差别政策。具体补贴标准分为五档:第一档为徐泾镇、香花桥街道,区财政不予补贴;第二档为赵巷镇、华新镇,由区财政对60—65周岁(含60周岁)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5元予以补贴,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10元予以补贴;第三档为重固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由区财政对60—65周岁(含60周岁)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15元予以补贴,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25元予以补贴;第四档为朱家角镇、金泽镇,由区财政对60—65周岁(含60周岁)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30元予以补贴,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45元予以补贴;第五档为白鹤镇、练塘镇,由区财政对60—65周岁(含60周岁)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40元予以补贴,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55元予以补贴。
五、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按照《青浦区关于提高老年农民养老金水平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04]181号)执行。
青浦区委区政府研究室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民政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