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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7月27日区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围绕建设"绿色青浦"的总体目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积极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大力推进"三个集中",深化、细化"一城三片"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着力促进"四个互动",努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青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优良传统,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开创性、坚韧性、操作性相统一,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开拓性相结合,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区政府建设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下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牵头负责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副区长的委托,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不断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结构,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努力实现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区建设和镇村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社会公正。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健全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规划,都要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策。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镇(街道)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制定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二条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部门的实施细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区政府和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区政府和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区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依法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应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街道)及基层行政部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解决镇(街道)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满意率和书面意见、提案所反映问题的解决率。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会议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上研究决定的事项,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内容,必须坚决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需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长和副区长提出,由区长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地方规范性文件;研究审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受区长、副区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召开专题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领导要求办理,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各位主任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区性大会。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大会不得要求各镇(街道)领导参加,要按照"分工对口"原则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全区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向区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区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镇(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八条
需要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印发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区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九条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以及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
第五十条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签。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在思想情感上贴近人民群众,下大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社情民意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区长、副区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始终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和大手大脚行为,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共同推动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局面。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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