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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文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研究室、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全区未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等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农民(以下简称未参保老年农民)的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就调整我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08年4月1日起,调整具有本区常住户籍、60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老年农民的养老补贴标准:对60周岁至65周岁(含60周岁)的未参保老年农民,其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老年农民,其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5元;对《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市政府第22号令)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不能参保的农民,其养老补贴标准参照2008年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实施,调整为每人每月235元。

  二、对未参保老年农民的养老补贴,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三、区财政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实力和享受养老补贴人数等实际情况,实行差别政策,具体分三档实施:

  第一档为赵巷镇、徐泾镇、香花桥街道,区财政不予补贴;

  第二档为华新镇、重固镇、朱家角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由区财政对60周岁至65周岁(含60周岁)的未参保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55元予以补贴;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65元予以补贴;对农保政策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不能参保的农民按每人每月95元予以补贴。

  第三档为白鹤镇、练塘镇、金泽镇,由区财政对60周岁至65周岁(含60周岁)的未参保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85元予以补贴;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100元予以补贴;对农保政策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不能参保的农民按每人每月140元予以补贴。

  四、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按照《青浦区关于提高老年农民养老金水平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04]181号)执行。

  青浦区委区政府研究室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民政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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