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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文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争创活动实施办法》停止执行,区政府原命名的现仍在考核期内的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其考核和资助仍按原办法执行至考核期结束。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具有较强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浦区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争创企业(以下简称争创企业),应是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型。

  第三条 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由企业自愿申报,各镇(街道)、区属部门推荐,区科委负责集中受理。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经委、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相关评审考核工作,对通过评审的企业予以资助,并每年在审核的基础上向市科委推荐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区科委负责评选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评选活动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示范企业与争创企业。

  1、示范企业:注册并落户在青浦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地型、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

  2、争创企业:注册并落户在青浦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

  第五条 示范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数:制造类企业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近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企业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争创企业主要条件:

  1、研发人员数:制造类企业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职工总数的40%;

  2、年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2项以上;

  4、应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中心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

  6、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制造类)和2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以上,或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企业年缴纳税金150万元以上;

  7、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申请、推荐、受理与评审

  第七条 申请及推荐:凡符合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镇(街道)科技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镇(街道)初审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盖章后向区科委推荐。推荐单位应同时承诺对所推荐企业的资金配套资助。

  第八条 受理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科委受理各镇(街道)推荐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

  第九条 区评审小组依据相关的实施细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区政府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审核后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条 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的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分别不超出5家,依据评审结果实施资助。已入选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企业不再参加评审活动。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1、在区科技创新资金中专项安排;

  2、各镇(街道)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扶持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资助方式及范围:

  1、资助方式:凡授牌的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区政府在区科技创新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助,企业所在镇(街道)应按区资助额度的50%予以匹配,两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科研投入的25%,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资助范围: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可含多项内容,如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区科委对通过评审授牌的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每户建档,以便随时掌握企业的发展情况。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年度报表,企业的发展目标规划、技术创新计划及相关动态资料。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每年应将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在年中和年底报区科委,并由区科委归口汇总统计。区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条件及企业上报资料对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进行年终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示范企业和争创企业,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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