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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浦区新农村规划》的批复
 

区规划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报审青浦区新农村规划的请示》(青规[2007] 15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青浦区新农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青浦区行政辖区,总用地面积669.69平方公里。

  二、同意规划发展目标

  依托青浦作为上海国际化大都市郊区的功能定位,发挥青浦在"长三角"地区联动中的作用,积极推动新农村、新郊区建设,形成 "生产发展、村容整洁、生态良好"的农村整体格局,着力发展旅游休闲农业和现代都市农业。

  三、同意中心村体系调整方案和发展规模规划

  未来全区广大农村地区应着力建设形成70个中心村的村镇体系。规划至2020年全区农村人口为1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12.92平方公里左右。

  四、同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应以镇和农村两个层次的居民点为依托,构建一个复合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达到联建共享、层级分明的配置要求。各中心村的项目配置应在镇区配置基础上进行完善和补充,使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五、同意道路交通规划

  区域内规划公交服务均应延伸至各中心村,每个中心村力争有一条过境公交线路设站。

  六、原则同意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请根据本《规划》,加强各类专项规划的深化工作,进一步落实全区农村地区各类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和相关控制要求。

  七、原则同意绿化系统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

  在农村居住点的规划建设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绿色农业背景,统一考虑居住点绿化的设置,突出村庄特色。同时,应重视保持本土风貌的完整性和丰富性,突出地域特色,对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村落应加以保留保护,延续历史文脉。

  八、原则同意整体改造型村落的整体规划方案

  请各镇、街道在本《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方针,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各个整体改造型村落的建设规划。

  请根据本批复,进一步深化有关内容,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要求。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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