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7 10:22
日前记者从区卫生部门获悉,依据相关通知精神,从今年5月1日起,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用工体检中,原则上不再查乙肝指标,以此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切实维护他们的就业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缺乏对乙肝病理知识的了解,很多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依然持歧视性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为此,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的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只有在被检者主动要求,或者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的工作是法律、法规等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医院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据区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有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但真正的乙肝病人仅3000万人。为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今年1月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