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8 15:07
近日,区民政局邀请财政、卫生、劳动保障、政策研究等部门对优抚部门制定的《青浦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又一次进行研讨和修改,这是在街镇民政干部修改的基础上进行的,财政、卫生等部门的业务干部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通过几次修改,使措施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指导作用。
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文件规定,按照各区县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的要求,区民政优抚部门依据《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中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以及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传统做法和操作经验,充分采纳街镇社会保障科民政干部和有关部门业务干部的意见,建立落实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让优抚对象充分享受政策,让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每位优抚对象。
新制定的医疗保障措施将残疾军人、烈士成年子女和享受定补的参战退役军人纳入保障范围,规定了给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区镇两级政府承担的办法,规定了优抚对象在参加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比例的医疗费报销和医疗补助的办法,规定了本区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施六个优先,即:优抚对象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上海市烈士遗属优待证》或《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给予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各项待遇措施,让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障方面得到更多方便和实惠。
目前,《青浦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区民政优抚部门将倾听市有关部门和部分优抚对象的意见,再修改完善后将呈送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的施行起始日期为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