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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经本人申请,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和区人口计生委审查,下列夫妻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再生育规定条件,批准同意他们再生育一个子女,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08年05月04日至2008年05月19日。如发现公示人员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请直接向青浦区人口计生委反映。 批准机关:青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举报电话021*33860531,021*33860535
附:青浦区人口计生委2008年第一次再生育审批结果夫妻名单--1
附:青浦区人口计生委2008年第一次再生育审批结果夫妻名单--2
青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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