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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民防管理保障中心 章 程 2023-12-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市青浦民防管理保障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上海市青浦区青舟路20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50 万元。

注: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单位,应当载明出资者的出资比例、金额等。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市青浦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外部和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主任、副主任,组织本单位专技岗位职称聘

三、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为单位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单位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节  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主要承担人民防空通信保障和人防已建工程的使用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职能。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并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行管理自主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

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

第十七条  本单位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单位规章制度等,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工作义务;

二、爱岗敬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第十八条  职工大会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每年举行1次。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建议单位的发展规划、重要决策、制订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通过考核奖励办法、收益分配原则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审查监督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等应当向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事项。

第十九条  职工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是: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职工不履行义务的,按照本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党组织是中共青浦国动办机关支部委员会(不设单独的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 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 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关;

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 作;

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序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培训;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决策的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

机关支部1名书记、1名副书记、3名委员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制定和落实支部工作计划。

2)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党风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党支部副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协助书记处理支部的全面工作。

三、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适时做好支部委员会换届改选、补选支部委员的准备工作。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具体办理接转组织关系。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

5)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四、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加强党员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策以及文化业务知识。组织党课学习,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3)抓好党团工作宣传队伍建设,提出党团宣传建设合理化意见,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结合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实际,提出教育工作计划和意见,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2)对党员进行党内法规、党风党纪的教育。
    3)检查本单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研究本单位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支部委员会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5)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状况。

6)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和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并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

7)对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经常的考察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的职责:

组织干事、宣传干事、纪检干事。

一、组织干事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适时做好支部委员会换届改选、补选支部委员的准备工作。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具体办理接转组织关系。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

5)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二、宣传干事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加强党员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策以及文化业务知识。组织党课学习,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3)抓好党团工作宣传队伍建设,提出党团宣传建设合理化意见,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纪检干事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结合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实际,提出教育工作计划和意见,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2)对党员进行党内法规、党风党纪的教育。

3)检查本单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研究本单位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支部委员会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5)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状况。

6)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和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并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

7)对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经常的考察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党内监督机构是纪检干事。在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不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内部组织结构

第一节  行政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中心主任:一、主持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负责本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统筹协调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四、完成举办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其他行政领导的职责分工:

中心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处理行政办的日常工作;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行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讨论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分析讨论通报中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

研究处理中心突发性、紧急性事件;

四、需要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  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内设机构0个。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责任务:无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设在举办单位,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是无

 

第五章  人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

本单位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举办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青浦区国动办内部控制规范》。

第四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本单位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举办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青浦区国动办内部控制规范》。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年度报告、章程、变更事项等。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时限及方式包括:

每年通过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和机关赋码管理网对社会公示本单位年度报告书、法人证书刊载信息以及变更登记事项。

第二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外部监督包括:

纪检、财政、审计、人民群众、上级业务部门监督。

第四十九条  内部监督包括:

党员群众监督,党内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等。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听取各方意见;

(三)研究论证;

(四)提交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讨论;

(五)提交决策机构审定;

(六)报举办单位审查;

(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五十八条  章程修订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第六十条  章程是本单位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青浦民防管理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