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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拆除审批办事指南

主动公开

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2016.01.0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由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民防工程的拆除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民防工程拆除审批
代码:5617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确需要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
2、《上海市民防条例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本市的民防办批准。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129号发布第十七条(民防工程拆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经批准后方可拆除;第十八条(拆除补建或者补偿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负责补建;第十九条(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民防建设工程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等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05号沪财综[1999]第50号)第二条
5、《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权限的通知》沪民防〔2014〕52号(2014年6月10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由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民防工程的拆除审批区县民防办公室负责由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民防工程的拆除审批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批内容
对申请拆除民防工程的单位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
经民防工程拆除审批同意的,可拆除所申请的民防工程。
(四)审批对象
申请拆除由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民防工程拆除申请表;新建项目发改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标有拆除工程位置的总平面图(或地形图)拆除单位与民防工程的权属单位达成拆除补偿协议或认可文书或对于“净地出让”土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补偿的提供申请单位的缴费账号。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要求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民防工程拆除申请表
(见附录2
原件
1
纸质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新建项目发改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1
纸质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标有拆除工程位置的总平面图(地形图)
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1
纸质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拆除单位与民防工程权属人之间的拆除协议书或认可文书;或对于“净地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
申请补偿的提供申请单位的缴费账号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经审查,材料内容存在问题的,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二)办理期限
法定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三联)。(见附录2 1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取得审批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诉。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防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接收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二楼
(二)接收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夏令时: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受理窗口,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二楼。
(二)电话咨询
电话:021-59715400021-69714373
(三)网上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或青浦区民防办公室(青舟路220号)
(二)电话投诉
021597225386971413169736068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送至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窗口进行审查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报材料无误并受理。审查完毕后,窗口联系申请单位领取《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第三联)。
(二)审查方式
按申报材料审查。
十六、决定公开
民防办公室在网上以公告形式将审批情况定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