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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办事指南

主动公开

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2016.01.0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范围内申请城市新建建筑项目规土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兼顾设防办事指南另行制订。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
代码:0976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十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意见。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一条: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4、《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 第二条第四款:土地使用权获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环节由规划土地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笫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在受理审查材料时,对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郜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第三款: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第四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6、《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民防部门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并入初步设计阶段
7、《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沪民防〔2007〕105号)第一条第一款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办理由规土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审核
(二)审批内容
对申请城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
获得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审批通过的为不适合修建民防工程的项目,缴费完成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审批对象
申请城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方案阶段:《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申请表》;项目可研报告批文或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设计方案文本;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出图章和申请单位公章)。其中,二、三项材料,申请单位可在申报时签署受理承诺书后进行缺项申报。承诺内容:申请单位须承诺在获取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后,应及时补送民防审查部门,以换取民防部门审查意见单。
初步设计阶段:《民防部门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民防部门审查(总体设计阶段)申请表》);规土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初步(总体)设计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初步(总体)设计方案文本;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缴费账号。
申请缴费的,项目符合缴费情形:1、《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表》;2、《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下列情形属于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沙、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址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申请减免的,符合减免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要求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方案阶段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 /
电子报件
要求
1
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申请表[申请缴费的应增加缴费申请表,按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同时填报减免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 /
电子报件
要求
2
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上述材料可在获得发改委及规土部门并联审批后缴纳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蓝图
1
纸质
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
项目设计方案文本
原件
1
纸质
加盖设计出图章
5
项目建筑分层面积表
原件
1
纸质
加盖设计出图章和申请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在表中分别列出

 
(二)初步设计阶段(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 求
1
民防部门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或民防部门审查(总体设计文件阶段)申请表〕〔申请缴费的前阶段未提交缴费申请表的,应提交缴费申请表,按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同时填报减免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规土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项目初步设计总平面图 (或总体设计文件总平面图)
蓝图
1
纸质
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 求
4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或总体设计文件)
原件
1
纸质
加盖设计出图章,应包括民防工程设计内容
5
项目建筑分层面积表
原件
1
纸质
加盖设计出图章和申请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在表中分别列出
6
申请缴费的提供缴费银行账号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经审查,材料内容存在问题的,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予以退回。
(二)办理期限
法定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 方案阶段
《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意见单》(一式三联)(见附表一)
(二)初步设计阶段(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民防部门审查(初步设计阶段)意见单》(或《民防部门审查(总体设计文件阶段)意见单》)(一式四联)(见附表一)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取得审批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民防办提出申诉。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二)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民防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接收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二楼
(二)接收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夏令时: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受理窗口,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二楼。
(二)电话咨询
电话:021-59715400021-69714373
(三)网上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或青浦区民防办公室(青舟路220号)
(二)电话投诉
021597225386971413169736068
十五、办理方式
(一)审查环节
申请单位(或牵头部门)将申请资料送至民防办公室窗口进行审查申报,预审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接收报审材料并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场退回报审材料。其中,在方案阶段,针对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及规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在申请单位承诺后续补齐材料后,窗口予以受理
材料受理审查完毕后,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至五联),申请单位领取并至银行缴款后,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至窗口领取审批证件(二、三联)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审查后,建设方案发生变更,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申请人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重新申报。
(二)审查方式
申报材料审查。
十六、决定公开
民防办公室在网上以公告形式将审批情况定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