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办事指南
无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2016.01.0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申请城市新建建筑项目(由区规土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兼顾设防办事指南另行制订。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
代码:5613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十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意见。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 第二条第四款:土地使用权获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环节由规划土地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笫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在受理审查材料时,对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郜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
6、《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民防部门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在受理审查材料时,对项目应予以提交的前期文件[可研报告批文 (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可实行“告知承诺”。
7、《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沪民防〔2007〕105号)第一条第一款: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办理由区规土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
(二)审批内容
对申请城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
方案阶段:获得审批通过的,可向规土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手续。
(四)审批对象
申请城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申请表》;项目可研报告批文或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设计方案文本;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出图章和申请单位公章)。其中,二、三项材料,申请单位可在申报时签署受理承诺书后进行缺项申报。承诺内容:申请单位须承诺在获取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后,应及时补送民防审查部门,以换取民防部门审查意见单。
民防工程配建标准:
申请单位应按《上海市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标准计算建筑面积配建结建民防工程。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
3米
(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基础埋深小于
3米
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地上建筑面积在
7000平方米
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结合修建抗力等级为五级(含)以下的民防工程。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要求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方案阶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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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
/
电子报件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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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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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申请表[申请缴费的应增加缴费申请表,按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同时填报减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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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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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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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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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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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上述材料可在获得发改委及规土部门并联审批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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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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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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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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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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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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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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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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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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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方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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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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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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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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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设计出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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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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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筑分层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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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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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加盖设计出图章和申请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在表中分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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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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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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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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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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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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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经审查,材料内容存在问题的,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予以退回。
(二)办理期限
法定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意见单》(一式三联) (见附录2 表1)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取得审批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民防办提出申诉。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民防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接收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二楼
(二)接收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夏令时: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受理窗口,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二楼。
(二)电话咨询
电话:021-59715400、021-69714373
(三)网上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或青浦区民防办公室(青舟路220号)
(二)电话投诉
(021)59722538、69714131或69736068
十五、办理方式
(一)审查环节
申请单位(或牵头部门)将申请资料送至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窗口进 行审查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报材料无误并受理。审查完毕后,窗口联系申请单位领取(或送至牵头部门)审批证件(二、三联)。
(二)审查方式
申报材料审查。
十六、决定公开
区民防办公室在网上以公告形式将审批情况定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