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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民防办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主动公开

青民防〔2013〕8号

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2013.10.15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根据《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沪府[2012]50号)及青府发[2013]15号文件精神,青浦区民防办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  总体目标

    按照区政府和上级部门要求,针对产业项目民防部门审查过程中存在问题,依据市民防办给予的特定政策,提前介入服务,实施告知承诺、简化审查内容、限时办结手续等举措,进一步优化审查流程,缩短审查时间,支持本区产业园区加快建设。

    二、实施范围

    根据沪府[2012]50号及沪民防[2013]10号《关于优化民防行政审批流程支持产业园区加快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拟定本区民防行政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则适用于本区规划工业区内经规土部门认定为工业项目的产业项目,其他工业用地上经区规土部门认定为工业项目的产业项目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保障措施

    1、对于符合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阶段一次完成审查的(指集中配建或缴费项目),要在审核意见中明确不参加后续阶段的审查手续。

    2、做好服务工作,对于满足集中配建条件的,积极向牵头管理部门或有多块土地的建设单位提供政策解释,做好审批前咨询服务。

    3、梳理告知承诺流程,做好区民防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产业项目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4、对于部分特殊园区的民用建筑低于园区用地面积7%的,可另行确定计算标准。

    5、对于不符合本政策实施范围的,诸如使用工业用地建设办公、酒店、住宿类等用途的项目,不使用本政策。

    四、审批事项优化指南

    (一)审批事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4、沪民防(2007)105号文、沪民防[2013]10号

    (三)审批权限

    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区民防办审查。

    (四)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为20个工作日,对外承诺:方案阶段7个工作日、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为8个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审查5个工作日);

    (五)审批流程

    1、配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查流程

    集中配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

    (1)实施条件

    牵头管理部门或有多块土地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落实了配建民防工程的具体位置。

    对于满足实施条件的项目,民防部门积极向牵头管理部门或有多块土地的建设单位提供审批前咨询服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咨询申请材料,民防部门按照区块的民防工程规划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集中配建的咨询意见。

    (2)集中配建标准

    根据区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区块内未建设项目地块的用地面积的7%按1.0容积率计为非工业建筑。对这些非工业建筑,按2%的面积比例统一集中配建民防工程。

    (3)集中配建的审查流程

    对涉及上述集中配建民防工程的项目中,非集中配建民防工程所在地块的其他项目,民防部门在规划方案阶段一次完成审查,不再进行总体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民防专项审查。受理方案阶段审查材料时,对可研报告批文(或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具体流程如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②申请人和受理部门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③民防部门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④申请人将可研报告批文(或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送民防部门后,民防部门当场将《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意见单》送申请人并告知不再参加后续阶段的审查工作。

集中配建民防工程所在地块的项目审批流程按照一般配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

    一般配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

    未提出集中配建的项目,民防工程面积计算仍按现政策执行,上述项目的审查按照《上海市一般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优化流程》的规定按以下流程操作:

    (1)方案阶段

    在受理方案阶段审批材料时,对可研报告批文(或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具体流程如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②申请人和受理部门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③民防部门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④申请人将可研报告批文(或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送受理部门后,当场将《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意见单》送申请人。

    (2)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和申领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查合并实行。具体流程如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②申请人和受理部门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③民防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民防部门审查(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意见单》(含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查意见)送申请人;④申请人收到《民防部门审查(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意见单》后,应于半年内完成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并将《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送民防部门。

    2、无法配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查流程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宜修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提出缴费申请,民防部门在规划方案阶段一次完成审查并收取民防工程建设费,不再进行总体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民防专项审查。

    (1)缴费标准

    将工业项目地块用地面积的7%按1.0容积率计为非工业建筑。对这些非工业建筑,按标准收取民防工程建设费。

    (2)缴费操作流程

    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阶段提出申请。在受理审批材料时,对可研报告批文(或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具体流程如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②申请人和受理部门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③民防审批部门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五联)送申请人;④申请人将缴费完毕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第五联)、可研报告批文(或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送民防审批部门后,当场将《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意见单》送申请人并告知不再参加后续阶段的审查工作。

    (六)申请材料清单

    集中配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

    1、前期准备咨询阶段

    (1)拟集中配建的地块清单(清单中应包含地块名称、用地面积等信息)及相应的规划图则;

    (2)拟集中配建民防工程的具体地块位置和基本信息,承诺书;

    (3)有多块土地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土地相关证明文件。

    2、方案阶段

    (1)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3)前期准备阶段民防审批部门的书面咨询意见;

    (4)前期准备阶段申请单位的证明(牵头管理部门)或情况说明(有多块土地的建设单位);

    (5)项目总平面图(含有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一般配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

    1、方案阶段

    (1)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3)项目方案总平面图;

    (4)项目方案分层面积表;

    (5)项目方案设计文本。

    2、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1)民防部门审查(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申请表;

    (2)项目方案设计批复(复印件);

    (3)项目总体设计总平面图;

    (4)项目总体设计分层面积表;

    (5)项目总体设计文件。

    无法配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

    (1)《民防部门审查(方案阶段)申请表》;

    (2)《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4)项目总平面图(含有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5)方案设计文本;

    (6)缴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