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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本市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权限的通知

主动公开

沪民防〔2014〕113号

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2014.12.19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下放本市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部门

  防空警报拆迁审批由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负责。

  二、审批对象

  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申请防空警报设施拆迁的单位或个人。

  三、审批条件

  (一)原址重建

  因建筑物、构筑物改造或者城市建设需要临时拆迁防空警报设施,待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后,在原地址恢复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

  (二)易址迁建

  因建筑物、构筑物拆迁或者使用功能变化,而且在原地址无法恢复或不适宜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需要在新地址重新设置防空警报设施。

  四、审批流程

  申请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和《上海市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表》报送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受理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审批证件

  《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表》。

  六、审批监督

  (一)、各区县民防办的审批结果应及时向市民防办报备。

  (二)、各区县民防办应定期组织审批自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三)、各区县民防办应加强拆迁审批的批后监管工作。原址重建防空警报设施的要做好督促跟踪工作;异地新建防空警报设施的要尽快落实新建任务。

  (四)、审批权调整后,市民防办将对各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