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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主动公开

2019.10.28

1、关于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市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本市防护设备检测市场,促进本市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维护水平的全面提升,制定本办法。

2、关于检测分类

  着眼于防护设备全生命周期(生产、安装、验收、维护)的监督管理,从防护设备生产关键原材料、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及民防工程防护性能等方面提出检测需求。

3、关于检测方式

  本办法采用全数检测和抽样检测两种方式,全数检测主要针对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及安装企业,着眼于促进企业生产和安装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产品及安装质量主体责任。抽样检测侧重于产品及安装质量的统计学验证,防护设备进场批次抽检覆盖批次所有类别和种类,就是基于厂家提供合格产品,建设单位抽检验证的考虑。办法中规定的抽样率不低于20%,来源于RFJ-2002规范。

  国家防办《关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服务指南》附件4第6条“关于生产安装企业应健全运行防护设备现场安装管理机制”中提到“防护设备竣工安装质量委托抽测”的概念,也说明安装质量检测一般检测方式应是抽样检测。

  工程防护性能检测主要针对工程主体及配套系统的检测,也是对工程竣工主体结构部件及配套系统安装质量的抽样验证。

  防护设备检测工作区别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不能因检测而取代监管部门验收程序。

4、关于行业监督管理

  鉴于防护设备质量涉及生产安装企业及检测机构两个行业,因此,本办法也从两个行业的监管提出要求。其中生产安装企业监督管理方面,主要参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规定执行。

  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方面。根据国人防〔2017〕271号规定,本办法着重从三个方面加强对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机构备案制度管理,严格落实国人防〔2017〕271对机构关于人员、设施及其他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其中行业专业培训可计入人员培训背景,返聘人员需提供连续六年以上劳动合同,备案前后分别不低于三年。二是加强政府行业监管职能,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行业监督检查。三是加强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每季度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书面报送当季业务委托信息,以签署委托合同为准,主要是为了掌握本市民防工程受检信息。(第三十九条)关于检测机构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及时报送要求,是为了掌握工程防护设备及其防护性能优劣,督促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加强设备的维护、更新。

5、关于印发及实施

  本办法印发后下月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