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0-11-11
沪房物业〔2020〕131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各区房管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集中备案工作结束后,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的,应当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与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
2、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协议选聘、继续聘用等方式与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
3、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临时托管方式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临时托管协议的。
二、备案流程
(一)网上注册身份
已完成法人一证通注册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登录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未完成法人一证通注册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在监管服务平台完成“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注册工作。
(二)自行网上申报
各物业服务企业登录监管服务平台,按照各数据项要求逐项填报合同主要的条款信息,包括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合同期限等,并上传完整含明示承诺在内的物业服务合同、临时托管协议的文档。
(三)提交备案材料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镇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或临时托管协议、项目经理身份证明等书面材料。其中,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物业服务企业未续签合同但实际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出具该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明。
(四)项目信息核实
各街镇根据企业递交的上述备案资料,登录监管服务平台对辖区内物业项目和项目经理相关材料的信息进行核对,对信息填报准确无误的,予以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信息准确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在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信息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未登录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项目所在地街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记分处理。
(二)备案及时
区房屋管理部门、街镇应当高度重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填报信息核实无误的,项目所在地街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三)系统联动
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信息将与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衔接。2021年1月1日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信息与相关系统信息不相符的,将会影响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相关线上业务的正常开展。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