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13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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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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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11.16
田惠敏委员:
您在区第五届政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38号提案《加强对高层住宅电梯轿厢广告展示牌以及所在物业公司隐性收入的监督管理》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电梯轿厢能否作为户外广告阵地的判定及其行政执法机构的有效衔接。
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您在建议里提到的利用电梯轿厢内部立面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不属于户外广告发布行为,不适用《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因此,也不属于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对此广告发布行为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无法按照审批流程进行批准。
对于住宅小区内,包括在电梯轿厢内发布商业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整治;我们将加强与居委、物业的沟通协调,鼓励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发布广告行为,还居民一个干净、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二、关于对电梯轿厢广告收益的监督检查。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1号《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中明确: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账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账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依据以上法规,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定期开展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和补充维修资金的检查工作力度,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同时也将积极会同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对业委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政策宣传。真正做到公共收益入账应入尽入,维护好广大业主的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