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浦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31号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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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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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11.14
尤佳秋代表:
您在区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1号书面意见《关于加大对本区老旧小区排水管网设施改造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二次答复如下:
一、关于“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旧小区排水设施老化问题”的建议。根据《青浦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实施方案》(青府办发〔2018〕3号)文件要求,在2018—2020年三年期间,实施全区范围内1996年(含)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基本实现三类房屋(直管公房、售后公房、系统公房)全覆盖。采取制定总体综合改造计划,依据一小区一方案的实施要求,落实综合改造工作。全区总的任务量为(包括集资房)200万平方米左右,总投资10亿元,三年内分别按照40%、40%、20%年度改造任务实施完成,让旧区换新颜,让百姓得实惠。改造项目其中就涉及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雨污分流)和二次供水改造,结合区水务局二次供水改造计划,对小区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及其附属设施等直接通向居民住宅的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根据改造进行同步实施、同步完工。
今年,我区共有保安新村、城东新村一区、城东新村二区、庆华新村、庆丰新村、章浜小区、城北新村、庆华四村、盈中新村、金溪三村、金溪一村等十四个老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改造,共涉及7镇3街道,共14个项目,总面积为806700㎡。今年我区2018年“美丽家园”任务应完成80.67万㎡三类旧房改造,目前已开工72.3万㎡,其中30.7万㎡10月底前完工、34万㎡实事项目力争12月15日前基本完工、其余项目争取年内完工。目前10个小区雨污分流整治已全部开工,计划11月底完成。
二、关于“筹措好物业维修基金”的建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沪府发(2011)23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以及市住建委就维修资金续筹工作专门下发的沪建物业(2016)204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的通知》要求,当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中一幢或者一个门号住宅的维修资金不足首期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或该门号住宅的业主需要再次筹集维修资金。筹集方式分为法定筹集方式、日常筹集方式、公共收益补充方式。法定方式就是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委会、物业公司启动维修资金续筹程序,业主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取一次性足额筹集,也可以按24个月逐月筹集达到首期维修资金筹集金额;日常续筹的方式就是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筹集金额30%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建立日常补充筹集机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后转入相应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内,直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金额达到首期维修资金筹集金额;公共收益补充方式就是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可按规定补充维修资金。
为此,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定期开展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和补充维修资金的检查工作力度,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二是结合青浦区建设“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相关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专门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续筹工作;
三是积极会同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对业委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政策宣传;
四是根据《推进本市住宅物业使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业主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续筹或补充维修资金的,经区房管部门书面送达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的,将该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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