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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070号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

主动公开

2022.06.30

陈枫代表:

您在区人大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70号代表书面意见“关于加强新建房屋交付前后治理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政策房屋验收程序。1、建设过程监督。区建委进一步加大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 2、自主验收推行。根据《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沪住建规范〔2022〕1号)文件精神,区建委督促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完成后、竣工验收前,组织各业主进行现场查看并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后予以整改,提前解决可能存在的隐患问题。 3、加强部门联动。对于业主入住后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房管局将会同区建委,核实处理相关问题原因、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关约定,压实建设方首要责任,督促建设方依法履行维保责任。

二、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有关房地产主体及活动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法规宣传、抽查监测和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置。区市场监管局将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1、依托监测手段和举报平台,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托监测手段和举报平台,以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监管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相关主体及时纠正,对监测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依法查处。 2、加强协作,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房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抓好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等主体的销售责任落实,妥善协助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事件。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通报、会商研讨、行刑衔接、信用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切实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房地产税收方面目前的政策规定。1.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目前对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私房出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即私房出租采用的是综合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对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沪府发〔2011〕3号、沪财税〔2011〕10号文件执行,即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对于超过人均60平米的面积部分,按照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的公式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目前上海为全国试点城市之一,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尚无对不同房产采取不同课税政策的规定。 3、区税务局将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税收政策,并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精准辅导,确保所有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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