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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指南

主动公开

2022.10.25

目   录

1  总  则.3

2  术  语.4

3  监理工作的一般规定.6

3.1  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工作依据.6

3.2  监理阶段的划分与工作内容.7

3.3  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8

3.4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及相关关系.8

3.5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8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11

4.1  监理规划.11

4.2  监理实施细则.12

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13

5.1  施工监理的工作准备.13

5.2  施工质量管理的监理.14

5.3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15

6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6

6.1  制定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流程的一般规定.16

6.2  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的监理.17

6.3  工程质量的控制.17

6.4  工程进度的控制.19

6.5  工程费用的控制.20

6.6  安全监理.21

7  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21

7.1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22

8  合同管理.22

8.1  工程暂停及复工.23

8.2  工程变更的监理.23

8.3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24

8.4  合同争议.26

9  信息资料管理.26

9.1  工地会议的形式和内容.27

9.2  监理记录.28

9.3  监理资料.28

9.4  资料整理.30

10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相关专业施工监理监控要点.31

10.1   建筑后添加搭建物拆除专项施工监理监控要点.31

10.2   建筑结构加固专项施工监理监控要点.31

10.3   优秀历史建筑重点保护部位专项施工监理监控要点.32

10.4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水暖通风及卫生工程施工监理监控要点33

10.5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监理监控要点.33

1总  则

1.0.1为了规范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理,指导保护修缮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提高保护修缮工程质量和保护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水平,特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规定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范围、基本程序、工作内容、工作原则及职责,定义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基本术语。

1.0.3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施工监理,保留历史建筑等其他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施工监理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1.0.4本指南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及技术标准编制。

1.0.5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施工监理,除执行本指南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规程的规定,执行本指南时必须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配合使用。

1.0.6同时被列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监理,还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术  语

2.0.1优秀历史建筑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公布,建成30年以上,其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建设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技术研究价值,或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或为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或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以及具有其他历史文化意义的历史建筑。

2.0.2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

为维护建筑安全,恢复建筑风貌,提升使用功能,对优秀历史建筑立面、结构、室内外装饰、设备设施以及环境风貌进行维护修缮的工程行为。

2.0.3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2.0.4重点保护部位

集中反映该优秀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的建筑环境、空间、部位和构件,根据历史考证和现场调查的不断深入,主管部门可以增加、调整相关保护要求。

2.0.5监理单位

获得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施工监理相关资质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从事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工作的被委托方。

2.0.6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7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根据与委托方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内,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重点保护部位保护措施、建筑及施工安全、信息管理及合同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活动。

2.0.8旁站

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督的监理行为。

2.0.9巡视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检查行为。

2.0.10核定工程量

对工程施工单位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依据合同规定的计量方式与方法,确认其工程量的核验活动。

2.0.11工程变更

在工程实施期间,根据工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依照合法程序,有关双方对工程所做的局部或全部的改变。

2.0.12分包

按照国家法律和施工合同规定,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施工单位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它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工作行为。

2.0.13指定分包

按合同规定,对某些特殊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或材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位承担的工作行为。

2.0.14小样

按照保护修缮设计要求的构造做法,采用成熟可靠工艺制作的饰面小件样品,经工程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相关人员确认,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确认的实物模板,供施工过程及验收的参照依据。

2.0.15重点保护要求符合性验收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组织专家组及保护修缮工程参与各方,对优秀历史建筑重点保护部位修缮内容与保护要求的符合性确认的活动。

2.0.1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保护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组织保护修缮工程参与各方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的标准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的确认活动。

3监理工作的一般规定

3.1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工作依据

3.1.1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由对该优秀历史建筑拥有法定管理权的单位,通过招标、邀请、委托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该项工程施工施工招标之前确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3.1.2监理的主要依据:

1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3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其他相关法规;

4项目实施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5项目实施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6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发布的告知单;

7设计单位提供并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

3.1.3监理的补充依据:

1项目监理机构、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三方协商

达成的协议、意见、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

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3监理工程师发出的通知、指令。

3.2监理阶段的划分与工作内容

3.2.1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监理划分为三个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

2施工阶段;

3竣工验收阶段。

3.2.2监理委托合同文件一经签订,即开始工程准备阶段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日期内进入施工现场,熟悉与工程相关的各类文件及合同,复核施工设计图,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及保护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书。

3.2.3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做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费用控制、建筑及工程安全监理,重点做好关键部位、重点保护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及时核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合同管理工作。

3.2.4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总结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预验收。在预验收合格基础上,参加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保护修缮工程参与各方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协调对于重点保护要求进行符合性验收,参加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并由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召集的专家组及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进行符合性验收。

3.3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

3.3.1监理单位在接受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理委托任务后,需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级别、类型、规模、特点及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按行业规定任命、配备项目监理人员。

3.3.2项目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监理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专业培训由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监理专业上岗证书。

3.4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及相关关系

3.4.1监理工程师职责权限,按照项目实施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执行。

3.4.2项目实施单位与监理机构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3.4.3监理机构与工程施工单位的关系。监理机构与工程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3.5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5.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各层次各岗位的人员和职责;

2主持编制项目的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组织、指导和检查项目监

理工作, 保证监理项目的目标顺利完成;

3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确定监理工作中相互配合事宜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内

容;

4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小样制作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审,签署《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表B.0.1,《建设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5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确认其符合开工条件时,签署《工程

开工报审表》和《工程开工报告》(表B.0.2和表A.0.2,《建设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6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清单及其规格和质量,并按合同要求检查进场的材料数量、规格

及质量,签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B.0.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7主持召开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工地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8组织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审核并签署《分部/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表B.0.7,《建设

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9组织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方代表参加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重

要的阶段工程、分期完成的单体工程的现场验收,并签署相应的质检报告、验收报告;

10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做好优秀历史建筑及工程各环节的安全工作;

11在施工过程中,因有新的需要重点保护构件被发现或设计文件与建筑本身有较大差异,

施工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发生不可抗拒的突然因素,出现对优秀历史建筑安全有严重威胁因素等原因,可立即发出《工程暂停令》(表A.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时如实的向项目实施单位报告并负责组织处理,待上述情况清理消除后,及时签署《工程复工申请表》(表B.0.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2按约定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实施的情况报告;

13审查工程施工结算,确认各项工程量的合同完成情况并认可其具体数量;

14负责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5签署项目竣工资料,并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16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和重点保护要求符合性验收。

3.5.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和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3.5.3监理工程师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项目监理的现场监理工作;

2参与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

3协调施工单位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专项保护施工方案、施工小样制作方案、施工计划等的落实情况,落实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下达指令的执行情况,及时签署意见;

4核实工程中所需的材料采购情况,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5注意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核实设计图与建筑本体是否一致,并根据现场情况提

出处理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6对施工中出现的工艺或材料缺陷,提出补救措施;

7开工前应参与工程的保护部位、拆除部位、加固部位、室内标高等确定工作,并核实其是

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8及时核查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9及时收集和保存项目整个实施过程中的所有测量和检测的原始资料,催促有关方面及时提

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10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11检查施工现场的建筑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消除,发现重大

危害建筑安全及人身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12检查督促工程进展情况并按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13负责组织现场的质量检验及质量签证工作;

14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交项目实施单位;

15参与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并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其它权力;

16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和相关手续。

3.5.4监理员的职责包括:

1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跟踪检查;

3负责进场材料、构件、半成品、设备的检查;

4现场监督施工工艺工序是否合乎要求,并将实际情况报监理工程师;

5负责工程量计算、检验、测量并签署原始凭证;

6负责现场施工中建筑保护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出现的质

量、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7及时如实填写现场原始记录,做好监理日记、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

8参与监理实施细则和竣工监理报告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监理规划

4.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明确的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项

目实施单位;

2监理规划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制,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工作,完成后由总监理工程

师呈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同时须经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该工程的文件;

——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4.1.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监理机构;

7监理机构的人员及设备配备情况;

8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和针对重点保护部位及施工过程有可能新发现的保护部位的修缮实施的措

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4.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批准后报项目实施单位。

4.2监理实施细则

4.2.1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于保护专项施工项目,应编制保护专项施工监控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及建筑保护要求,做到详细、具体、可操作。

4.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

3编制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施工组织设计、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与该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

——分部/分项工程/重点保护部位的详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4.2.3监理实施细则的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该专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重点保护部位保护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采取的措施、方法。

4.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5.1施工监理的工作准备

5.1.1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定后及时成立项目监理机构,并任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驻工地之前,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及时建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的架构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范围,编制监理规划方案,与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机制。

5.1.2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换其中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三日通报项目实施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说明更换理由,并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

5.1.3监理工程师的组成应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工作需要,应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级别、工程类别、施工工期、现场环境、同时开工的工作面、工程进展的不同阶段适当调整。

5.1.4必须在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中配备足够的监理设备,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设备应按下列方式提供:

1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现场办公、交通、通讯、

住房、生活设施;

2监理单位应配备监理工作所需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配备工地常用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5.1.5施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全面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熟悉重点保护部位现状情况,对于设计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数据,应组织现场复查,发现问题,应通过项目实施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1.6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项目实施单位方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施工质量管理的监理

5.2.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组建完整的、以自控为主的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各类管理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技术规范和技术文件的技术人员担任。

5.2.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方案和企业资信证明和相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项目实施单位。

5.2.3质量保证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的工作制度;

3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作业资格证和上岗证;

4自检的工作范围、职责与要求。

5.3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5.3.1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包括常规修缮施工方案和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报审表(表B.0.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上提出审查意见,签认后报项目实施单位,保护专项施工方案须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5.3.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开工日期及相关资料,符合开工条件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表B.0.2,表A.0.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并报送项目实施单位。

5.3.3工程项目开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施工方案与设计文件已经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现场应满足施工要求,工作场地及道路、水、电等准备就绪;

3施工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已到位,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已进场;

4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保护专项方案已获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5确保建筑安全的各种措施方案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主要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

6现场的室内标高已确定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

7开工所需的主要材料采购方案已落实;

8其它需要完备的手续和报验材料均已通过复核。

5.3.4审批分包单位资格。审批分包单位资格条件,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审查总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表B.0.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5.3.5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应参加由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6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制定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流程的一般规定

6.1.1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特点及保护修缮设计要求,制定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流程要体现事前控制、主动控制和确保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安全的要求。

6.1.2监理工作流程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工程时限、检测标准和监理效果。

6.1.3当涉及到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流程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6.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监理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完善。

6.2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的监理

6.2.1在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的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实行全程现场监理控制,认真作好现场工作记录。

6.2.2在建筑重点保护部位、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及各种施工小样制作时,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并做旁站记录。

6.2.3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在进人下道工序后可能掩盖上道工序的施工或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验收时,在上道工序完工后,在施工方自检的基础上,经施工方申请,由项目监理机构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施工方及相关各方共同对该工序进行联合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施工方负责填写联合验收纪要,参加各方会签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必要时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现场监理人员应予以制止,并报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6.2.4凡需进行物理、化学保护及虫害防治的有特殊保护技术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重点保护部位,应在实施前做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实施方案(表B.0.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实施。

6.2.5物理、化学保护、虫害防治所用的保护技术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经实践证明对建筑本体不造成损伤,使用前应制作小样及必要的试验并通过相关评审程序确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6.2.6保护修缮工程的施工必须符合现有规范、标准的操作工序,所使用材料及工艺尽可能符合原有的传统要求,并建立小样制作及评审制度。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每一道工序和工艺均需认真记录,确保工序和工艺操作达到要求。如发现施工单位有不符合规范、标准,不符合适合保护要求的工序或工艺要求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6.3工程质量的控制

6.3.1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保护修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6.3.2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应与审图公司审核通过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相符。保护修缮工程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应依据设计部门的变更设计及相关批准文件为依据。重点保护部位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调整或修改时,监理应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及时上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6.3.3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厂家提供的质检部门检测报告,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使用。对于重要的材料应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取样送检,必要时应由监理人员现场见证。

6.3.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施工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审核检验,合格后予以签认(表B.0.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6.3.5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监理人员有权拒绝签认(表B.0.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应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撤出现场。

6.3.6要求施工单位提交重点保护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 报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派监理人员实施记录旁站,并填写旁站记录(表A.0.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6.3.7当施工单位对保护修缮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与原批准的方案不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经设计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必要时需报经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在保护修缮工程中采用。

6.3.8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表A.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核,认定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表A.0.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表B.0.3和表A.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应事先向项目实施单位报告。

6.3.9对返工或需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3.10对于施工中已造成质量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可先期下达工程暂停令(表A.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通报,由项目实施单位向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请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会同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方共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由施工单位实施。整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方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表A.0.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同时,由施工单位起草检验纪要,并由参加验收各方会签。

6.3.11对保护修缮工程实施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表B.0.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查验收。

6.4工程进度的控制

6.4.1监理单位在保护修缮工程施工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同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情况按时报送项目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执行。

6.4.2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及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必须满足确保重点保护部位修缮施工质量和观感的工期要求,要求提交的进度计划应科学、合理、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便于管理,明确表达施工活动及其它相关工作联系,反映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法,预料可能出现的施工障碍和变化。

6.4.3施工总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的合同工期;

2完成各单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重点保护部位、小样制作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及开始和结束时间;

3各单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重点保护部位及各施工阶段所要完成的工程量、配备的技术力量及设备情况;

4各单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重点保护部位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5分析可能出现影响施工工期的因素,按照不同季节和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影响工程工期的

分部/分项工程及重点保护部位的施工措施和办法;

6保护修缮工程项目中的特殊要求及工期安排;

7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内容及时间安排。

6.4.4施工单位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内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详细的工程总进度表及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表B.0.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有疑问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澄清,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送项目实施单位。

6.4.5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计划进度的实施,并及时记录工程进度及有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与施工单位一起分析原因,根据具体原因责令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加快进度。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时,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采取措施。

6.5工程费用的控制

6.5.1总监理工程师对费用控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做到经签认的每一笔工程款项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协调项目实施

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纠纷;

2保证每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都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

3恪守公正的原则进行工程费用控制。

6.5.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设计文件对保护修缮工程项目的费用控制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6.5.3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费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审核工程变更的方案,应在工程设计变更实施前与该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6.5.4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编制施工单位当月完成工程量、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成工程量进行比较分析。在监理月报中向项目实施单位汇报。

6.5.5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工程信息和监理资料,为可能出现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5.6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核定单进行复核,审定无误后签发,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6.5.7保护修缮工程款付款证书(表A.0.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签发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报告。

6.5.8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量核定和工程款支付签认工作:

1施工单位依照合同条款统计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设

计图纸计算所发生的工程量,填写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表B.0.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监理工程师须进行现场测量,同时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

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将结果汇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

6.5.9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参与工程竣工决算,并应对竣工决算价款总额与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应按相应合同争议条款进行处理。

6.5.10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或不符合本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发生的工程量,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计量签认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6.6安全监理

6.6.1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将优秀历史建筑结构及保护构件的安全放在重要的位置。凡有可能对建筑本体结构及保护构件造成损害的行为、工序、工艺、措施等因素,监理人员应立即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施工。

6.6.2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施工项目的施工安全组织机构、负责人及具体保障措施。开工前施工方应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安全预防计划、应急计划和灾难计划。在对建筑物搭建进行拆除、结构加固、重点保护部位施工、特殊工艺施工时,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安全预防计划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优秀历史建筑安全法规要求。

6.6.3在保护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并现场检查建筑物安全和人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6.6.4监理人员应按保护修缮工程现场消防工作要求,认真检查工地的消防设施,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的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应对保护构件及工地的易燃物资及时采取措施,监理人员应和施工单位每天检查保护构件、工地料场料库、工作场地、用电设施等场所,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7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

7.1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

7.1.1工程施工全部结束,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申请后(表B.0.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对保护修缮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预验收,并形成初验收纪要,各方会签。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方限期整改。

7.1.2施工单位按初验收纪要内容整改完毕,并报送竣工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重点保护部位符合性验收报验单(表B.0.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7.1.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竣工资料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项目实施单位,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组织保护修缮工程参与各方联合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基础上,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向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重点保护要求符合性验收申请,由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及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符合性验收。

7.1.4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验收组织机构起草,参加工程验收各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7.1.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准工程量后报项目实施单位。

8合同管理

8.1工程暂停及复工

8.1.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表A.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项目实施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

2出现严重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3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4施工过程中因有新的需要重点保护构件被发现或设计文件与建筑本身出现重大差异,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请示处理;

5出现紧急事件必须暂停施工;

6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审核签认,未经检查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拒绝接受监理机构监督管理。

8.1.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应明确提出工程项目停工的范围。

8.1.3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工程暂停令时,在签发暂停令前,应就工期和费用事宜与施工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协调。

8.1.4由于项目实施单位原因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在影响施工暂停因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复核并签署工程复工令(表A.0.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符合要求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复核并签署工程复工令(表A.0.7和B.0.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8.2工程变更的监理

8.2.1项目监理机构在现场发现工程需变更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当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出现与施工图纸有重大差异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

程师及项目实施单位至现场共同协商,凡涉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原则时应暂停施工,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通报设计方并报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等待处理意见,经设计单位根据新情况做出设计变更,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通知书,施工单位按新的变更设计施工;

2设计单位对原设计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变更时,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编制新的设计变更文件,并负责向项目实施单位、监理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项目实施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向监理方提交申请变更报告(表C.0.2,《建

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根据变更内容,依据有关法规签署意见,由项目实施单位转达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如属本条第2款变更,由设计单位编制纪要,三方会签,施工单位执行;

4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并将有关变更的各种文件、

纪要全部归档;

5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表C.0.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应责令施工单位恢复到变更前的原状,不得计入发生的工程量。

8.2.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纪要和其它相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组织监理人员对变更工程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做出评估,与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8.2.3凡发生工程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变更单(表C.0.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设计变更文件、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工程变更后的费用与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8.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8.3.1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表B.0.1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8.3.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为合理要求,监理单位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最终延期报审表(表B.0.1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建筑原状与设计图纸出现重大差异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暂停令;

2非因施工造成的危及建筑自身安全的重大隐患;

3非人力抵抗的自然灾害;

4由项目实施单位造成的工程延期、干扰或障碍;

5除施工单位自身以外的其它原因。

8.3.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现的工程延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1由于施工质量出现重大事故,或有重大隐患的;

2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未经检查签认而进入下道工序造成返工的;

3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监督管理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构件安全措施和设施未能落实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5其它由施工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

8.3.4项目监理机构作出工期延误批准之前,应与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纪要以作为工程费用决算的依据。

8.3.5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临时延期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做如下工作。

1做好工期延期现场的实际调查和记录;

2收集有关的文件资料;

3分析确定工程延期类型;

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临时延期申请的内容、依据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5确定工程延期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

6分析研究工程延期是否发生在工程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确定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是否

合理;

7分析施工单位计算工程延期天数和计划方法是否正确。

8.3.6监理工程师通过调查、核实、分析、研究对施工队伍提出的工程延期进行初步评估,以书面形式汇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汇报材料,通过分析复查,以有利于工程进展,建筑保护和调动施工单位积极性为前提,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汇报并陈述利害关系,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予以明确回复。

1工期延期发生在工程的非关键路线上,并不影响整个合同工期,总监理工程师将把施工单

位提交的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视为不合理的工程延期要求,不予批复并退回该申请;

2工程延期发生关键路线,通过优化工期仍不满足整个合同工期,则属于合理工程延期,延

期时间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定,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临时延期审核/工程最终延期审核,并及时向业主报告。

8.4合同争议

8.4.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调解通知书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或争议出现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及时对合同争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调查取证,并将情况书面汇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机构研究提出调解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和调解。

8.4.2当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或争议出现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签发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

8.4.3在本合同规定(或争议出现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未对合同争议处理意见提出异议时,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将成为最终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8.4.4合同争议双方在本合同未被解除、撤消或终止期间内,项目监理机构将继续督促合同双方履行施工合同。

8.4.5在合同一方提出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9信息资料管理

9.1工地会议的形式和内容

9.1.1工地会议应按工程进展的阶段分别召开,根据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不同,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和现场协调会等形式。

9.1.2第一次工地会议由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在正式开工前召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授权代表必须按时到会。各方应认真作好会议记录,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经各方代表会签。

9.1.3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分别介绍各自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2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代表应就其在整个工程实施期间组建的机构、职责范围及主要负责人

名单提出书面文件,并宣布对工地代表的授权;

3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宣布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及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介绍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监理人员及授权范围、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框架、职责范围及全体监理人员名单,并提供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报项目实施单位备案;

4施工单位负责人应书面提供工程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书及施工单位项目机构中的

主要人员名单、专业工种人员名单、职能机构框架、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料;

5项目实施单位介绍开工准备情况;

6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7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8项目实施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并确定正式开工时间;

9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人员、召开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9.1.4工地例会是在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而在施工现场定期召开的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主持,会议人员按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参加人员出席,每次会议应由监理机构形成纪要,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9.1.5工地例会的内容如下: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质量、安全状况,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

4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5其它有关事宜。

9.1.6在整个施工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由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人员参加的施工现场协调会。施工中出现如下新情况时要及时召开现场协调会:

1施工中发现与原设计方案有较大差异时;

2需对建筑物的某一部分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时;

3对重点保护部位重点工序和隐蔽工程有特殊要求时;

4其它需要各方协调的。

9.1.7现场协调会由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实施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参加外,可邀请设计单位代表、保护工程专家或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代表参加,会议应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由参加各方代表会签。

9.2监理记录

9.2.1监理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各类表格。

9.2.2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提供的各类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并签认后妥善保存,需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签。

9.2.3在整个施工期间,凡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通知,必须经接受单位代表签字以示送达,所有经监理人员发出和签认的文件、表格,一律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不能随意更改或遗失。

9.3监理资料

9.3.1监理人员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详尽收集有关资料,最终形成完整的工程监理档案。监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的保护要求告知单;

2委托监理合同;

3勘察设计文件;

4施工合同文件;

5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护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报审表;

7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8工程开工、复工报审及工程暂停令;

9重点保护部位修缮资料;

10现场核验资料;

11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12检查、试验资料;

13工程变更资料;

14蔽工程验收资料

1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6旁站记录;

17会议纪要;

18与工程有关的函件;

19监理日记;

20监理月报;

21工程量支付证书;

22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文件;

23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24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9.3.2施工阶段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以书面报告的行式向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本月工程概况;

2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完成进度情况的报告;

3工程质量:本月质量情况分析,质量缺陷及采取的措施,隐蔽工程的验收;

4安全: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事故或隐患及处理情况报告;

2材料检验审核: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单及抽检、送检结果以及在施工中的

使用情况;

6工程量审核: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合同、有关标书、资料,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审核;

7监理工作情况:监理人员审签报表情况、发出通知情况、工地例会情况、整改的效果;

8下月监理工作要点;

9总监理工程师评价:对本月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综合评价,有关工程的建议和意见。

9.3.3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编写,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工程的监理设施;

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对工程的综合评价;

7说明和建议;

8现场照片及录像资料。

9.4  资料整理

9.4.1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9.4.2监理资料应在各个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分类、归档。

9.4.3监理资料的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9.4.4工程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有关监理档案资料。

10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相关专业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10.1建筑后添加搭建物拆除专项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10.1.1审核确认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10.1.2复核拆除施工图设计文件;协调好拆除施工与优秀历史建筑空间尤其是重点保护部位的冲突问题;

10.1.3审查拆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10.1.4提出拆除专项施工监理细则;

10.1.5检查拆除施工机械器具质量;

10.1.6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和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0.1.7实施拆除施工的工序、工艺等作业过程的质量监控;

10.1.8做好拆除质量和工程量的审核签证工作;

10.1.9做好拆除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10.2建筑结构加固专项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10.2.1审核确认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10.2.2审查复核结构加固施工图设计文件;

10.2.3组织结构加固施工图设计交底会议;协调好结构加固施工与优秀历史建筑空间尤其是重点保护部位的冲突问题;

10.2.4审查结构加固施工组织设计;

10.2.5编制结构加固专项施工监理细则;

10.2.6设置结构加固专项施工监理旁站点,对于植筋、混凝土(灌浆料)浇筑、碳纤维布(板)粘贴、粘钢、外包钢灌注结构胶等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其余工序为巡视监理;

10.2.7检查核验结构加固施工机械和器具质量;

10.2.8做好结构加固所用材料品牌质量的检查复核复检工作;

10.2.9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和管理体系;

10.2.10实施结构加固施工过程质量监控;

10.2.11检查工序质量;

10.2.12检查隐蔽工程质量;

10.2.13做好工程变更方案审核工作;

10.2.14做好工程质量及工程量审核签证工作;

10.2.15组织工程质量协调会议;

10.2.16做好施工过程各项验收工作;

10.2.17审核结构加固工程竣工图

10.3优秀历史建筑重点保护部位专项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10.3.1审查复核重点保护部位修缮设计文件技术要求;

10.3.2组织重点保护部位修缮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交底会议;

10.3.3编制重点保护部位修缮专项施工监理细则;

10.3.4设置施工质量监控要点,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及修缮施工小样制作均为监理旁站监控点;

10.3.5审查重点保护部位修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10.3.6协助业主组织重点保护部位修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家审查会议;

10.3.7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修缮施工作业环境和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10.3.8做好修缮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配件等的质量检查复核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材料、构件包括修缮施工工艺小样制作及评审确认制度;

10.3.9做好修缮施工机械、器具的质量检验确认工作;

10.3.10做好对施工操作的巡视检查工作,严格实施重点保护部位修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

10.3.11严格修缮工序交接检查制度,检查工序质量和各隐蔽工程质量;

10.3.12做好重点保护部位修缮变更方案的比选审核工作;

10.3.13做好重点保护部位修缮工程质量及工程量的审核签证工作;

10.3.14做好重点保护部位修缮成品保护质量检查工作;

10.3.15组织重点保护部位修缮质量协调会议;

10.3.16做好重点保护部位修缮施工过程各项验收工作;

10.3.17编制重点保护部位修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3.18审核重点保护部位修缮专项施工竣工验收资料。

10.4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水暖通风及卫生工程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10.4.1根据项目监理规划的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编制监理工作流程、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等内容组成的监理细则;

10.4.2详细阅读图纸,切实组织好设计交底。协调好水暖通风设备系统安装与优秀历史建筑空间尤其是重点保护部位的冲突问题;

10.4.3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重点审查施工过程中水暖通风设备系统的进场运输、加工制作、安装就位、系统调试等组织方案;

10.4.4设置施工质量监控要点。对于主要材料、设备进行进场验收;管道保温;管道试压,水泵、气压罐、热泵、冷却塔、冷水机组、锅炉、组合式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安装、系统调试等工序设置为监理旁站监控点,其他工序设置为巡视监控点;

10.4.5认真做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认真做好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试验工作;认真做好对管道的现场制作、安装、保温及设备的安装、保温等所有旁站和巡视监控点的监控工作;

10.4.6认真在做好设备及系统调试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认真做好设备单机试运转,空调通风系统联合试运转的旁站监理工作;

10.4.7认真做好工程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工作。对于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首先要确定隐蔽验收检查的重点内容、重点部位,查验施工单位提交的自检记录,核对巡视、旁站监理日记,检查各项试验记录。对于竣工验收工作,首先要对于组成管道系统的各个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完成并提交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4.8对于水暖通风及卫生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提出预警建议,加强巡视及旁站监控力度。

10.5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监理监控要点

10.5.1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电气分部的监理规划。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清楚,同时要对监理实施工作有指导作用,可操作性强;

10.5.2熟悉电气安装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全面了解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协调好电气工程施工与优秀历史建筑空间尤其是重点保护部位的冲突问题;

10.5.3认真审查电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电气安装工程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要时可作调整、修改和补充,经过几方确认后在施工中实施;

10.5.4做好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施工人员资格审查。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要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供、用电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资格和能力应与施工工程的规模、技术相适应;工程负责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才能担任,建筑电气安装的工人要持证上岗,电气工长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有电工合格证得专业技术工人,不应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0%;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消防局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无证无照的单位是不准许进行施工的;电梯安装工程单位,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要求必须与所核准安装电梯范围一致;

10.5.5材料、器件和设备的质量认定。检查材料、器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证明、厂家证书复印件、材料清单、材质证明、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进口的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商检局认定合格证明、元器件的进货渠道及供货单据等。引进设备及原建筑中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旧设备、旧器材应首先满足或符合我国现行标准中的规定;

10.5.6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电气安装施工条件。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方申报的各项工程及隐蔽工程报验单,以施工图纸和规范及施工工艺设计要求认真审查;

10.5.7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落实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三按(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制度执行情况;

10.5.8设置施工质量监控要点。对于电气设备材料进场的现场复试抽样检查;管道线路暗敷预埋、电缆直埋;防雷工程引下线、接地极和接地装置焊接埋设;电器设备安装预埋件;电线、缆、母线槽中间接头及伸缩补偿装置安装;电柜、泵机、变压器、发电机等设备安装及电源接线;线路及电力电缆试验,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测试;电动机干燥检查及试运转及试运行;带电工作工序;电气工程检测调试等工序设置为监理旁站监控点,其余工序实施巡视监理;

10.5.9对供电系统、切换系统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监理工程师要亲自监督校验,掌握详细的技术资料及真实情况。检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