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关于上海青物实业有限公司涉及城中南路西侧协议征收协调工作的函》的复函
QD4305001-2019-003
主动公开
青房管〔2019〕11号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01.17
夏阳街道办事处:
贵单位《关于上海青物实业有限公司涉及城中南路西侧协议征收协调公的函》(青夏街函〔2018〕30号)收悉。根据相关文件,现复函如下: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中:
九、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处理
(一)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残值补偿。
(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补偿。
请贵单位按照相关文件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