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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申内港线暨吴淞江(老白石路---油墩港)整治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修改稿公示的请示》法制审核意见的报告

QD4305001-2021-003

主动公开

青房管〔2021〕8号

2021.01.21

你办转来的青浦区司法局《关于苏申内港线暨吴凇江(老白石路—油墩港)整治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修改稿公示的请示》、《关于出具苏申内港线暨吴凇江(老白石路—油墩港)整治工程地块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的请示》的法制审核意见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一、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我局将在报告所附材料中增加前述文件。

二、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我局将在报告所附材料中增加《关于核发苏申内港线暨吴凇江(老白石路—油墩港)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及提供相关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图。

三、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我局将在报告所附材料中提供公告的远、近照片,证明张贴的地点;并且提供公安部门的送达回执。

四、(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联系人陈强。我局将在报告附件中提供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的委托书。(二)2020年12月1日我局牵头有关单位对青浦区白鹤镇朱家村7-1丘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号:青1998000001进行了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我局将在报告所附材料中提供《未经登记建筑调查会会议纪要》,关于发现未经登记的厕所一处,我局正在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调处置。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