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霸王(上海)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请示
QD4305001-2022-002
主动公开
青房管〔2022〕32号
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08.01
青浦区人民政府:
因新建会恒路(华徐公路--诸光路),2016年1月21日青浦区人民政府作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沪青府房征〔2016〕4号),徐泾镇蟠龙路687号房屋在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为非居,被征收人为海霸王(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类型为工厂,房屋用途为工业,建筑面积为34,349.90平方米,(其他基本情况:土地总面积59,880.9平方米)。
经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8,005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6年1月21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人民币:274,980,000元。
因被申请人在签约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于向本机关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本机关经审理调解,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沪青府房征补〔2017〕1号),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人民币274,980,000元;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人民币27,498,000元;综上两项补偿价,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302478000元。(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出被征收房屋,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后被申请人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因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
后经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机械设备进行了评估,无法恢复使用机器设备为人民币827,190元。
房屋征收部门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本机关经审理调解,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沪青府房征补〔2020〕1号),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人民币274,980,000元;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人民币27,498,000元;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无法恢复使用机器设备人民币827,190元。综上三项补偿价,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303,305,190元。(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出被征收房屋,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后被申请人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沪行终32号二审行政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该案已生效。
2022年7月15日,青浦区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青府房征补催字〔2022〕第2号),要求其在2022年7月25日之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确的义务,截止本机关申请执行之前,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确的义务。据此,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规〔2022〕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高法(审)〔2012〕8号)的规定,请求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特此请示。
附件: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请书
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补偿书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4.催告书及送达回执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说明、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估分析报告
6.青浦区徐泾镇蟠龙路68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预案
7.被强制执行人基本情况
8.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送达回执
9.房屋征收估价鉴定材料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联系人:徐尤柏联系电话:69228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