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区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可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的通知
QD4309001-2022-027
主动公开
青房管〔2022〕50号
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09.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21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第十七条(建筑工地产废回收监管):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
请各单位在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发包时,在中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求中标单位在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出售给具备相关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质且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回收企业。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分类并妥善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标单位到区房管局进行拆房备案的同时,应提供可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的处置方案,确保流向明确可溯源。
特此通知
联系人:城市更新科孟含弘联系电话:59729641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