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无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01.24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本可以在本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址:housing.shqp.gov.cn)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系电话:021-59738411。
一、概 述
根据《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本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2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公开受理点,并开辟了公共查阅点。截至2016年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制度建设
1、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由局长朱思毅同志亲自抓,副局长邱宝荣同志具体抓,局办公室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并依旧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局《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考核范围。
2、本局自开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来,先后建立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信息上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与规范,从制度上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还特别制定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青浦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并要求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3、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文件形成之初即明确文件的公开属性,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报请局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提请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查。
4、加强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注重与其他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上的沟通,协调政府信息发布口径,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5、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动态更新机制。坚持“及时、准确、便捷、通畅”原则,进一步缩短文件信息公布的周期。
(二)突出公开重点,落实重要事项
1、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对局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并对网站相应内容进行了同步更新。
2、全面公开了机构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内设科室、人事任免、局属事业单位机构信息等。
3、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重大政策,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政策文件、政策解读、热点新闻等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贯彻、落实。
4、推进行政审批过程透明和结果公开。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提交资料、办理时限、状态查询、结果反馈、办事机构、法律法规、便民问答、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等信息,并通过链接到市房管局网站提供网上预受理功能。
5、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调控政策、执法检查情况等。
6、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前期及时公布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名单、户籍所在地、可申请配租类型;开展青浦区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
7、继续加强公开动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开竣工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安置情况;公开公共租赁房申请对象名单、工作单位、受理编号。
8、积极参加区政府及市住建委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提高从业人员工作水平。
(三)规范公开渠道,创新工作机制
1、完善主动公开的途径和形式。我局采取在门户网站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链接、开辟专栏、建立新闻公布制度、设立信息公开服务窗口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规范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标准。按照《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登记、拟办、办理、审核、发件、归档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实施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统一办理行为、答复标准、文书格式等。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本局受理点、政府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渠道申请。
3、通过链接到市局网站建立的虚拟“网上办事大厅”,引导市民快速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同时还将信息公开、便民问答、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等要素整合到虚拟办事大厅中,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4、加强与兄弟单位联系沟通,在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本局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进一步拓宽了公开渠道,以方便百姓查阅。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到2016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34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92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业有关规划和计划;行业企业资质情况;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情况;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部分重要的主动公开信息如老百姓关心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和解读材料等全部在网站公开。
(二)主动公开途径
以“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为主要公开媒体和形式,并且不断创新形式,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1、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即时发布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热点信息。
2、媒体网络发布。对一些重大信息,实现在区政府网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青浦电视台、青浦报社等公共媒体及《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简报》上发布。
3、受理窗口公开。我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可方便地查询各类政府信息。
4、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供网上查询政府信息服务。依托局网站强大的查询、互动功能,为展示本局工作、宣传政策法规、传递行业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途径。
5、健全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定期公告制度。每半年向业主投递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结转单,方便业主随时掌握,准确了解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2016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1件,当面申请13件,网上申请13件,其它形式申请25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大约49%是涉及房产类信息,29.4%是涉及房屋拆迁类信息,其余是涉及违章查处等的信息。
在已经答复的51件申请中,
“同意公开”的12件,占总数23.5%,主要涉及房屋拆迁、预售许可等信息。
“同意部分公开”4件,占总数7.8%,主要涉及房屋预售及交付许可等信息。
“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1件,占总数2%,主要涉及房屋销售价格等信息。
“信息不存在”9件,占总数17.7%,主要涉及房屋拆迁等信息。
“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25件,占总数49%,主要涉及房屋竣工验收等信息。
“申请内容不明确”0件,占总数0%。
“重复申请”0件,占总数0%。
“不予公开”0件,占总数0%。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局2016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12415次,其中当面接待429次,咨询电话接听861次。本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32000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次是:业务工作、政策法规、机构职能、规划计划。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本局2016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2件,主要事由是征地拆迁,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有0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兼职人员2名,归属办公室运作;
(二)2016年度本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暂不收取任何检索费和复制费;
(三)与行政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为0元。
七、其它相关工作情况
在“执法三告知”工作方面,本局严格执行和落实行政法相关规定及上级机关的相关要求和规范,严格落实执行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并结合相关法规和房管领域相关执法事项,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按照相关要求,制作了《行政执法监察政务公开书》、《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适时下发给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在落实告知程序后,再行进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在2016年度,本局处理的所有行政执法检查案件中,未发生一起因告知程序未落实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据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咨询情况分析,仍然存在部分公众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无法明确说明自己需要哪些文件,而且部分申请的内容是属于咨询性质的。
2017年,本局仍将进一步夯实基础,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升业务工作水平。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完善网站内容,方便公众浏览查询所需政府信息。
九、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一)其它说明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本局在本年度产生的可以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文档电子化并在局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数量;
受理总数: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人数(次数);
网上咨询数:本年度在本局网站上“我要咨询”栏目中的咨询人数。
(二)指标统计附表
统 计 指 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92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92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51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13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13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25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51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51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51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12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4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1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25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9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2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2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0
|